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22日。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於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檢察職責,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項目,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開展與婦女發展和權益保障有關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國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編輯第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有關婦女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為婦女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推動解決婦女關心的現實利益問題。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女職工參與制定有關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有關女職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
第十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七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
婦女聯合會應當積極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並對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編輯第二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外,對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健全終身教育體系,為婦女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編輯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對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等可以單獨或者聯合約談用人單位,並督促其限期糾正。
對侵害女職工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用人單位,工會可以通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手段督促其限期糾正。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並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培訓等方面,用人單位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或者哺乳期滿。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三十五條 企業年度報告中應當包含女性招錄(聘)情況、職工性別比、管理層性別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狀況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困難家庭婦女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關愛服務。
國家在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社會救助時,應當考慮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的需求。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編輯第三十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四十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安置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徵收或者徵用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二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係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相關權益。
第四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五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格權益
編輯第四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格權益。
第四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四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殺害、遺棄、殘害、出賣、非法送養女童;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無子女的婦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處於危難情形的,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孕產婦本人同意,在孕產婦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孕產婦本人意願。
第四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五十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四)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特點,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三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強姦、猥褻婦女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禁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其發生性關係。
第五十四條 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適合終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擔任監護人,有權單方決定送養子女;無人收養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五十五條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同居、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
婦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臨上述暴力侵害現實危險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婦女獲得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滿足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國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為孕產婦、更年期婦女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或者性侵害婦女提供心理支持。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婦幼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舉辦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婦女衛生健康事業,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務,滿足婦女多樣化、差異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開展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等健康檢查。
第五十九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後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命周期系統保健制度。有關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和保健技術,保障婦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於男性廁位,合理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設施。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編輯第六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六十三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六十四條 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第六十六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六十七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八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和共有份額的比例,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夫妻一方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第六十九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一條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處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母親的監護資格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三條 離婚或者結束同居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八章 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
編輯第七十四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五條 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有關部門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督促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回復;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第七十六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在保護受害婦女隱私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並有權要求、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轉介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建設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提供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四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的,受侵害婦女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裁決或者判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並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學校、用人單位等違反本法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格權益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編輯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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