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
← |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201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5號 作者: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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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苗 圩
2017年10月20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
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並徵求相關部門同意,現決定:
一、廢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年9月2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公布)。
二、廢止《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辦法》(2006年10月16日原信息產業部令第41號公布)。
三、刪除《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3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附件「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第一批)」第5項和第6項,對其他項目的編號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廢止以下規範性文件:
(一)原郵電部《關於加強移動電話機管理和調整移動電話資費標準的通知》(郵部〔1994〕281號,1994年5月3日公布);
(二)原郵電部電信總局《關於印發新〈國內公眾電信業務資費表〉的通知》(電經資〔1996〕1068號,1996年12月27日公布);
(三)原信息產業部《關於降低移動電話停機保號業務資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號,2007年5月31日公布);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汽車產品質量建設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裝〔2010〕100號,2010年3月14日公布);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6部門《關於加強工業產品質量信譽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科〔2010〕112號,2010年3月15日公布);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屬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廳規〔2010〕240號,2010年12月9日公布);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裝備製造和信息產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11〕180號,2011年4月14日公布);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無線電管理「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11〕307號,2011年6月27日公布);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高校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11〕448號,2011年9月27日公布);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11〕512號,2011年11月7日公布);
(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5〕110號,2015年4月13日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