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195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195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華全國總工會於北京
(在中國工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發布於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報告的決議
有效期:1957年12月12日—1978年10月21日(不含本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1978年)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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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人階級在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和全國人民一起,經過長期的艱苦鬥爭,在人民民主革命的勝利以後,基本上完成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革命;1957年,又在政治和思想戰線上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勝利。同時,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了。

  中國工人階級和全國人民今後十年到十五年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在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基礎上,發展工業和發展農業同時並舉,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具有現代工業、現代農業和現代科學文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為了完成這個偉大的歷史任務,中國工人階級必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一步提高階級覺悟,加強組織性、紀律性,提高文化技術水平,增強工人階級內部團結,鞏固工農聯盟和團結、教育、改造知識分子;必須進一步發揚勤勞節儉、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和大公無私的高貴品質;必須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帶動全國人民,為完成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而奮鬥。

  中國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廣泛的群眾組織。凡是以工資收入作為自己生活資料的全部來源或者主要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性別和宗教信仰,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中國現代的工人運動一直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發展起來的。中國工會是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繫群眾的引帶。在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中國工會是職工群眾學習管理的學校,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

  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經濟落後的國家裡,要建成社會主義,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要發展工農業生產,不斷地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為此,中國工會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加強對職工群眾的共產主義教育,貫徹執行勤儉建國、勤儉辦企業、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組織社會主義競賽,發揮全體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自覺地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完成和爭取超額完成國家建設計劃。並且在發展社會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地改善職工群眾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中國工會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最堅強的社會支柱。它應該積極地參加制定國家有關生產、勞動和工人的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法令,組織職工群眾監督這些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向一切違法亂紀、損害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行為作鬥爭。同時,應該教育職工群眾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地支持和執行國家的一切政策法令。

  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我們國家的利益,是全國人民共同的利益,也就是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工會必須教育職工群眾認識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當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個人利益應該服從國家利益;同時,必須從整體利益出發,支持群眾的正當要求,保護群眾正當的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向忽視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官僚主義作鬥爭。

  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根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一切企業既要服從黨和國家的統一領導和統一計劃,實行集中的指揮,建立嚴格的紀律;又要充分發揚職工群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吸引群眾參加企業管理。由工會召集的廠礦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貫徹執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群眾路線的重要形式,也是職工群眾參加企業管理、實行群眾監督、加強自我教育的組織。工會必須在黨委的領導下,做好組織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並且把這項工作和工會的日常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

  整風運動是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方法。大鳴大放、出大字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整風的方法,不但可以揭發和克服工作上、領導作風上的缺點和錯誤,而且可以使群眾很好地進行自我教育。因此,工會應該把整風的方法,作為今後經常的工作方法,並且把這種方法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結合起來。

  在公私合營企業中的工會組織,要繼續加強對企業和對資本家的改造工作,逐步使資本家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中國工會是按照產業和地區相結合的原則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並且以說服教育作為基本的工作方法。工會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密切聯繫群眾是工會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條件。一切工會組織都必須密切聯繫群眾。一切工會幹部都必須熟悉生產,和群眾同甘共苦;都必須傾聽群眾的呼聲、意見和要求,認真地進行調查研究,依靠群眾和積極分子進行工作;都必須充分地發揚民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向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主觀主義和宗派主義進行鬥爭。在一切工會組織中,都要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特別是定期的報告工作、報告財務和檢查工作的制度,使工會的一切工作都受到群眾的監督。

  建設社會主義是我國各族人民共同的事業。中國工會必須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的工會工作,努力培養少數民族的工會工作幹部,根據共產主義原則,結合民族特點進行工作,反對妨害民族團結的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傾向。

  中國工會必須經常地對職工群眾進行國際主義和愛國主義相結合的教育,教育他們認真地學習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先進經驗和一切國家的先進技術,積極地支持人民政府的和平外交政策,積極地參加國際工會運動,支持各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義鬥爭,為國際工會運動的團結合作而鬥爭,為保衛世界和平和發展人類進步事業而鬥爭。

第一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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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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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以工資收入作為自己生活資料的全部或者主要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只要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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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加入工會為會員,要由自己申請,經過工會小組會的討論和通過,車間委員會批准;沒有車間委員會的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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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向工會組織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在工會的會議上、報刊上,有批評工會機關和工會的任何工作人員的權利。

  (四)有向工會一切領導機關提出詢問和申訴的權利。

  (五)在企業、機關和學校發生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而損害會員的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的時候,有要求工會在法律上予以維護和支持的權利。

  (六)可以享受工會所舉辦的各種集體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待。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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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勞動紀律,積極地完成國家建設任務。

  (二)維護社會主義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向一切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行、破壞公共財產、違法亂紀和貪污浪費的現象作鬥爭。

  (三)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和業務,提高自己的階級覺悟和工作能力。

  (四)發揚階級友愛,團結互助。

  (五)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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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破壞工會章程的會員,工會組織應該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人,應該開除會籍;對於無故不繳納會費連續在六個月以上的,可以開除會籍。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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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開除會員的會籍,必須由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通過(有車間的,可以由車間會員大會通過),並且要經過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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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保留會籍:

  (一)會員在服兵役期間。

  (二)會員在參加工業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期間;季節工人會員在停工季節。

  (三)會員在養老退休、殘廢、疾病退休,或者因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會籍的時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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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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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來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主要內容是:

  (一)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要經過集體的討論和決定。

  (三)工會的各級組織,都要按照工會章程和工會組織的決議進行工作,並且要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聽取會員群眾和下級組織的批評和意見。

  (四)每個工會會員都應該執行工會組織的決議,少數服從多數,下級工會組織服從上級工會組織。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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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會是按照產業和地區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起來的。產業原則就是將同一企業、機關、學校單位中的會員,組織在同一個基層組織中。

  同一國民經濟系統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國民經濟系統中的會員,可以組織在全國性的或者地方性的產業工會組織中。

  產業和地區相結合的原則,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省轄市、縣(鎮)工會聯合會是當地工會組織和各產業工會組織的地方聯合領導機關;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地區工會組織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全國聯合領導機關。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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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各級最高權力機關:在基層組織是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省轄市、縣(鎮)是代表大會;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和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工會的各級委員會。工會的各級委員會,在會員大會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工會的各級執行機關。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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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各級委員會選舉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本級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審查本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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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各級組織在進行選舉的時候,候選人名單必須經過會議的充分討論。在討論候選人的時候,每個參加會議的成員都可以提出候選人,都可以批評任何一個候選人;在選舉的時候,每個參加選舉的成員,都可以不選或者調換任何一個候選人。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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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以上的工會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代表會議。在代表會議上,總結和交流各種工作經驗;也可以補選、撤銷工會委員會的委員。補選和撤銷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且應該報告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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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基層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基層以上的工會各級委員會,可以設立工作部門和工作委員會。

第三章 全國領導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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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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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全國工會工作的方針任務,並且聽取中央人民政府經濟和文化機關的報告,以便保證完成國家建設任務。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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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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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按照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名額選舉;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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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兩次,由主席團召集。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聽取主席團的工作報告,根據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確定各個時期的具體任務。

  (二)參加國家有關生產、勞動和工人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令的制定工作,教育和組織職工群眾遵守這些政策、法律和法令,並且監督它們的貫徹執行。

  (三)檢查工會工作,總結和交流全國工會工作的經驗。

  (四)聽取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批准工會預算和決算。

  (五)代表中國工會參加國際工會運動。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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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團和書記處,並且選舉執行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四次,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是全國工會的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並且領導全國工會的一切工作。

  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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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產業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批准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產業工會全國工作的方針、任務,並且聽取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以便保證完成國家建設任務。

  (三)作出關於本產業工會組織問題的決議。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

  產業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三年或者四年舉行一次,由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召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全國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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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在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決議;並且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主席團領導日常工作。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主席團委員、主席和副主席,在選出以後,應該報告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地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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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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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省轄市、縣(鎮)工會聯合會是當地工會組織和各產業工會組織的聯合領導機關。

  省、市工會聯合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專區和大城市的區設辦事處,代表省、市工會聯合會督促檢查所屬工會組織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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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工會的地方組織,由地方工會聯合會參照產業工會的組織決議,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建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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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地方聯合會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批准本級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本級工會組織的工作任務,並且聽取同級人民委員會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以便保證完成國家建設任務。

  (三)選舉本級工會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會聯合會的代表大會和產業工會的省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自治州、省轄市工會聯合會的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產業工會的市和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一年或者二年舉行一次。

  工會的各級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由本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本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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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地方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並且根據上級工會組織的決議和指示,領導所屬工會組織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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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地方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務委員各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領導日常工作。

  地方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地方委員會的委員、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在選出以後,應該報告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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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鎮的工會組織的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工會聯合會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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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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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基層組織是工會的基礎。它是由同一企業、機關、學校單位中的會員組成。一個單位會員在10人以上的,建立企業、機關、學校委員會;10人以下的,參加附近性質相近的工會基層組織,或者成立聯合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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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基層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二)聽取企業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以便互相配合、搞好生產、辦好企業。

  (三)規定本單位工會工作的任務。

  (四)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

  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定期召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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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礦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小企業是全體職工大會),是職工群眾參加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行政和加強自我教育的組織。它的職權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法令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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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並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廣泛吸收積極分子參加工會的各種活動。

  工會基層委員會任期一年,在任期中,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可以撤換嚴重地違反國家政策法令、違反工會章程和群眾利益的委員。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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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基層委員會在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決議和指示,領導所屬各種組織的日常工作。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全體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員的社會主義競賽,總結和交流先進經驗,開展合理化建議,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完成和爭取超額完成國家建設任務。

  (二)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各種活動中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全體職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不斷地提高職工群眾的覺悟程度,加強職工群眾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加強職工的團結。

  (三)協助和監督企業行政方面改進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生活住宅、物質供應和文化、福利設施;並且監督企業行政方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向一切損害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現象作鬥爭。

  (四)經常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狀況和勞動條件的改善,主持勞動保險工作,領導互助儲金會和家屬委員會,開展職工文化藝術、文化娛樂、體育運動和職工互助等群眾活動;並且協助行政方面組織職工文化、技術學習。

  (五)健全民主生活,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加強小組工作,培養和訓練積極分子,接收新會員;經常了解職工的思想情況、意見和要求,依靠群眾智慧和力量,及時地加以研究和處理,重大問題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以實現。

  (六)收會費;檢查企業、機關、學校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的經費、撥交和開支勞動保險金的情況;制定預算和決算。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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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基層委員會在車間(部門)建立車間(部門)委員會,領導車間(部門)的工會工作。車間(部門)委員會由車間(部門)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車間(部門)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大車間可以選舉副主席若干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各種工作委員會。

  凡是有女職工的企業、機關、學校單位中的工會基層組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開女工代表會議,討論和解決有關女職工的特殊問題。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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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基層委員會或者車間(部門)委員會,可以按照生產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建立工會小組。工會小組選舉小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副組長和幹事,協助小組長進行工作。

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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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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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百分之一的會費。

  (二)職工入會時繳納的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百分之一的入會費。

  (三)工會機關所舉辦的各種文化、體育事業的收入。

  (四)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規定所撥交的經費。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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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的各級委員會都要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所規定的財務制度編制預算和決算,定期地向會員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經費報告應該經過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蓋章。

  工會經費的開支辦法、預算決算制度和會計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行規定。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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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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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經中國工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它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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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基層以上的工會各級組織都可以有自己的圖章和印鑑,圖章和印鑑的式樣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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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工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制訂自己的章程,但不能與本章程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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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中華全國總工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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