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1號

賀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案
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1號,總第1號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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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工作紀律

【執紀執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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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與黨的優良傳統、優良作風背道而馳,為廣大幹部群眾所深惡痛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堅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糾正「四風」不能止步,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2018年9月和2019年6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先後印發《關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工作意見》和《關於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工作意見》;2019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審理文書中,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單列表述並處理到位;2021年1月,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再次明確提出,要「深化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讓求真務實、清正廉潔的新風正氣不斷充盈」。今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鍥而不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精準施治,持續釋放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馳而不息治「四風」樹新風的強烈信號,為「十四五」開局起步提供有效保障。

工作中,對於已經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均作出了明確的懲戒性規定;對於雖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其他各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也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運用「第一種形態」,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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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某,中共黨員,某縣國有農場主要負責人。2020年2月,該縣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給各單位配發了電子測溫計、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資,要求安排專人對進出人員和車輛逐一進行查證、測溫和登記,對公共區域定期進行消殺,並向單位職工及時下發防疫物資。此後,賀某召開會議傳達了相關要求,派人領取了防疫物資、製作了進出人員和車輛登記表,並安排2名同志在門崗處值守。賀某認為上述工作已經落實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過問具體落實情況,也未對疫情防控工作實際開展情況進行檢查。2月20日晚7時前後,該縣紀委監委疫情防控監督檢查組在實地檢查中發現,該農場存在門崗處值守人員脫崗、未在門崗處配備電子測溫計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規定對人員和車輛進出情況進行檢查登記、帶班領導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問題,隨即要求進行整改。2月21日,賀某在未認真核實整改情況、也未進行集體研究的情況下,直接簽批並向縣紀委監委監督檢查組報送了《整改報告》,稱存在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時前後,監督檢查組再次進行實地檢查,發現該農場仍然存在未對出入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登記、電子測溫計存放在儲藏室、門崗處無人值守等問題,導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嚴重隱患。5月16日,該縣紀委經審查,認定賀某作為農場主要負責人,對疫情防控工作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時督促抓好落實,工作浮在表面、流於形式,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隱患,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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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本案處理過程中兩種分歧意見的辨析

認定是否屬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必須要準確把握其實質。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賀某作為農場主要負責人,工作中不負責任,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導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現嚴重隱患,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第二種意見認為,賀某作為農場主要負責人,雖然召開會議傳達了工作要求、領取了防疫物資、製作了登記表並安排了值守人員,但僅僅是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沒有見諸行動,防疫物資未按規定保管使用,所謂的登記表、值守人員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於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紮實實的落實,造成嚴重隱患,應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經分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特點是「虛」「浮」,不實事求是。從本案所表現出來的現象看,賀某確實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但究其問題本質,則是不擔當不作為,工作作風漂浮、不嚴不實,暴露出賀某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滿足於做表面文章等突出問題,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典型表現。

2.關於精準認定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形式主義背後是功利主義、實用主義作祟,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只想當官不想幹事,只想出彩不想擔責,滿足於做表面文章,重顯績不重潛績,重包裝不重實效。官僚主義背後是官本位思想,價值觀走偏、權力觀扭曲,盲目依賴個人經驗和主觀判斷,嚴重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我們在認定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時,要深入學習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善於透過現象,抓住問題本質。

實踐中,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列舉的情形屬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典型表現形式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款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本質特徵,均可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將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等問題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該在紀檢監察文書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予以單列表述。但如果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將某一問題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則不宜重複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但在匯總「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統計數據時,仍應納入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予以統計。

【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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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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