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4號

張某退休後違規接受宴請案
(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4號,總第4號)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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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退休後接受宴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執紀執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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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喝問題絕非小事小節,而是關係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形象的「大政治」,對退休黨員幹部也不例外。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重拳出擊,「舌尖上的腐敗」得到有效遏制。在持續高壓態勢下,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在職期間有所收斂,但在退休後又故態復萌,肆無忌憚接受各種宴請,成為「四風」問題隱形變異的新表現。對於此類問題,一些紀檢監察機關在定性處理上產生了分歧,有的認為不宜認定為違紀,有的則認為應從嚴執紀。我們認為,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長期有效的鐵規矩」,黨員領導幹部無論退休與否,都應該嚴格遵循黨規黨紀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從政治上深刻認識違規吃喝問題的危害性,堅持嚴的主基調,堅決防反彈回潮、防隱形變異、防疲勞厭戰,持續釋放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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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中共黨員,某縣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來,張某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和生日期間,先後10餘次接受該縣私營企業主王某、李某、趙某等人(均系張某任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的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並飲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檔酒水,食用高檔菜餚。2021年3月,張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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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其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不屬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宜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雖已退休,但仍具有黨員身份,特別是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在當地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更應帶頭嚴於律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張某的退休時間在黨的十九大之後,中央對於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毫不鬆懈糾治「四風」的要求已經非常明確,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為嚴肅黨的紀律,應將張某的上述行為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同時,鑑於張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可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

經分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在退休後放鬆了紀律約束,認為一旦不再擔任公職,就可以不再遵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隨心所欲地接受宴請,甚至實施違紀違法行為。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堅持嚴的主基調,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毫不妥協、露頭就打,持續釋放「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

此外,我們在工作中還發現,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在退休後不僅違規接受宴請,還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有的甚至藉助於「攢飯局」等方式,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大搞所謂的「居中協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對於黨員領導幹部在退休後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的問題,同樣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並依規依紀收繳其違紀所得;對於涉嫌受賄犯罪或者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則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這一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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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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