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馬紹爾共和國政府在中國上海設立總領事館的復照

馬紹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D1-95/96號照會,內容如下: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建議,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就相互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在上海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   二、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設立總領事館的權利。設領地點和領區範圍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將為對方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對於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雙方將根據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及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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