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不丹王國政府關於在中不邊境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不丹王國政府關於在中不邊境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
1998年12月8日於北京市
轉自中國外交部[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不丹王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保持中不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認為,國家不分大小、強弱,應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中方重申,完全尊重不丹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雙方願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睦鄰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條

雙方認為,在前十一輪會談中,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相互信任與合作的精神,通過友好協商,就解決邊界問題的指導原則達成一致,縮小了雙方在邊界問題上的分歧。會談加深了兩國間的相互了解和傳統友誼。雙方願繼續本着上述精神,為早日公平合理地解決兩國邊界問題做出共同努力。

第三條

雙方同意,在邊界問題最終解決之前,保持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維持一九五九年三月以前的邊界現狀,不採取任何單方面行動改變邊界現狀。

第四條

雙方回顧了十一輪邊界會談所取得的進展。鑑於雙方均已明確闡述了各自對爭議地區的立場,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這一問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不丹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在發生歧義時,以英文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唐家璇
(簽字)

不丹王國政府
代表
吉格梅·廷里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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