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簽證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關於互免簽證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聖馬利諾共和國政府
1985年5月6日
(簽訂日期1985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方便兩國公民在對方領土上的旅行,就互免簽證和有關費用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一方持有效外交、公務、普通護照的公民,通過締約另一方對國際旅客開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過境,免辦簽證。

  第二條 第一條所規定的免辦簽證的締約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對方境內逗留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如須逗留三個月以上,則需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延長逗留期手續。延期手續免費辦理。

  第一條所規定的免辦簽證的締約任何一方的公民,應遵守締約另一方有關逗留、境內旅行和執行職業性活動的法令和條例。

  第三條 締約一方有權禁止不受歡迎的締約另一方公民進入自己的領土或拒絕他們逗留。

  第四條 本協定須在兩國各自的法律手續完備後生效。

  如締約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應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意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代表
           吳 學 謙         焦爾達諾·布魯諾·雷菲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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