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關於將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貿易發展辦事處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關於將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貿易發展辦事處的換文 中方復照 1997年6月2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
多米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長
愛德華多·拉托雷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今日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關於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改名為多米尼加共和國貿易發展辦事處最近舉行的會談,並以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名義建議如下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就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多米尼加駐香港貿易發展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多米尼加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改為『多米尼加駐香港貿易發展辦事處』。
二、『辦事處』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雙方在貿易、文化和旅遊的發展與合作交流。
三、『辦事處』可以多米尼加共和國駐東京總領館名義行使下列領事職能:
(一)為駐在國和第三國公民頒發籤證;
(二)辦理本國普通護照的換發、補發、延期和加注等事項;
(三)辦理公證、認證事宜。
辦理上述事宜時,簽發地一律填寫東京。
四、『辦事處』辦公地點、首長寓所和執行公務的交通工具上不得懸掛國旗和國徽,正式函件中也不得帶有類似標誌;『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公用及自用車輛均使用普通牌照;工作人員不使用領事官銜,不登入外國駐港官方機構名冊。
五、『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並不得從事與『辦事處』設立目的和職能不相符的活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其有關法律和規定,為『辦事處』執行公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免受侵犯和損害。
我榮幸地建議本照和閣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確認此建議的復照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榮幸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閣下來照中的建議,同意閣下來照及本復照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哥倫比亞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黃士康(簽字)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聖多明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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