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關於巴拿馬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地位問題的臨時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關於巴拿馬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地位問題的臨時安排
1997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關於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改為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就巴拿馬共和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地位問題的臨時安排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巴拿馬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改為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以下簡稱「臨時辦事處」)。

二、「臨時辦事處」主要職責是臨時處理雙方在貿易、文化、旅遊等領域的交流事務。

三、「臨時辦事處」可以巴拿馬共和國駐菲律賓馬尼拉總領事館名義行使下列領事職能:

(一)為駐在國和第三國公民頒發籤證;

(二)辦理公證、認證事宜;

(三)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處理海事事務。

辦理上述事宜時,簽發地一律填寫馬尼拉。

四、「臨時辦事處」辦公地點、首長寓所和執行公務時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懸掛國旗和國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帶有這類標記;「臨時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公用或自用車輛,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員不使用領事官銜,不登入外國駐港官方機構名冊。

五、「臨時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和規定),不得從事與其設立目的和職能不相符的活動。

六、本安排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拿馬共和國政府將於此安排期滿之前,就「巴拿馬駐香港經濟貿易臨時辦事處」的未來地位問題重新進行談判。

本安排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在紐約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秦 華 孫
(簽字)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巴拿馬共和國政府
代表

萊昂納多·甘
(簽字)
巴拿馬常駐日內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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