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90年10月3日於紐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決定,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基礎上,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三日起建立外交關係,互派大使,並為對方使館履行公務提供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長
錢其琛
(簽字)

新加坡共和國
外交部長
黃振成
(簽字)

一九九〇年十月三日於紐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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