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向中國提供一九九七年度日元貸款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向中國提供一九九七年度日元貸款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
1997年9月4日於北京市
(簽訂日期1997年9月4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4日)
(日方來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確認,日本國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最近就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達成如下諒解:

第一部分

 一、(一)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海外經濟協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不超過二千零一億一千四百萬日元(¥200,114,000,000)數額的日元貸款(以下簡稱「貸款I」),以便按照所附項目表(以下簡稱「項目表」)規定的每個項目的金額實施項目表開列的各個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貸款I」並與「基金」簽訂貸款協議。

  (二)「貸款I」將按照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日本國政府發表的「對發展中國家資金合作計劃」第二款第二項予以提供。

 二、(一)「貸款I」將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基金」就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每個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協議予以提供。「貸款I」的條件及其使用程序將受上述貸款協議的制約。這些協議將特別包括以下原則:

  1、償還期為十(10)年寬限期之後的二十(20)年;

  2、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3以及第6至第9項目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三(2.3%)。項目表中提到的第4、第5以及第10至第13項目(環境項目)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一(2.1%);

  3、項目表中提到的第7至第9項目的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七(7年),項目表中提到第1至第6和第10至第13項目的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項中提到的各項貸款協議,將在「基金」對同貸款協議有關的項目認為實際可行(包括對環境的考慮)後,予以締結。

 三、(一)「貸款I」將為中國的執行機構根據他們同有資格來源國的供應廠商、承包商和(或)顧問為了實施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項目所需要購買產品和(或)服務而已經簽訂或可能簽訂的合同,向這些廠商、承包商和(或)顧問已經支付或將支付而提供,但此項購買是以在有資格來源國里為採購該國生產的產品,和(或)從這些國家提供服務者為限。

  (二)上述第(一)項提到的有資格來源國的範圍將由兩國政府的有關當局達成協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關於採購的指導原則購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項提到的產品和(或)服務。這些原則特別規定了應予遵循的國際投標手續,但不能適用或不適合者除外。

第二部分

 一、(一)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基金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不超過二十七億九千二百萬日元(¥2,792,000,000)數額的日元貸款(以下簡稱「貸款Ⅱ」),以便實施黑龍江三江平原商品糧基地項目(Ⅱ)(以下簡稱「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貸款Ⅱ」並與「基金」簽訂貸款協議。

  (二)「貸款Ⅱ」將依照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日本國政府發表的「對發展中國家資金合作計劃」第二款第二項予以提供。

 二、(一)「貸款Ⅱ」將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基金」就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協議予以提供。「貸款Ⅱ」的條件及其使用程序將受上述貸款協議的制約。這些協議將特別包括以下原則:

  1、償還期為十(10)年寬限期之後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三(2.3%);

  3、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項提到的各項貸款協議,將在「基金」對同貸款協議有關的項目認為實際可行(包括對環境的考慮)後,予以締結。

  (三)項目的貸款是將用於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實施該項目提供給用款人的貸款。

第三部分

  上述第一部分第二款第(一)項第3目以及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一)項第3目提到的支付期,經兩國政府有關當局同意可予延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免除:

  (一)「基金」對關於「貸款I」以及「貸款Ⅱ」和由此產生的利息而由中國徵收的財政稅捐和稅款;和

  (二)作為承包商或顧問的日本國公司,為實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項目需要帶入和帶出他們自備的施工設備,而由中國徵收的關稅和有關的財政收費。

 三、根據「貸款I」以及「貸款Ⅱ」有關供應產品和(或)提供服務而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的日本國國民,為執行其工作而進入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將給予必要方便。

 四、關於根據「貸款I」以及「貸款Ⅱ」購買的產品的海上運輸以及海上保險問題,兩國政府在本國有關國內法的範圍內對海上運輸公司以及海上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自由的競爭不設任何限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

  (一)「貸款I」以及「貸款Ⅱ」的使用僅限於適當實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各個項目。

  (二)按照這項諒解所述的目的,適當而有效地維持和使用根據「貸款I」建設的設施。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請求,向日本國政府提供在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項中提到的項目的有關進展情況的消息。

 七、兩國政府將隨時共同檢查「貸款I」以及「貸款Ⅱ」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貸款」的順利和有效的使用,並就上述諒解可能產生的任何問題或者有關事項另外進行相互磋商。

  如蒙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以上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佐藤嘉恭(簽字)

                項目表

                            (限額)

  1、朔黃鐵路(Ⅲ)           二百零四億六千萬日元

  2、西安-安康鐵路(Ⅲ)        一百二十六億八千五百萬日元

  3、貴陽-婁底鐵路(Ⅱ)        一百七十億二千八百萬日元

  4、內蒙古呼和浩特、包         五十六億二千九百萬日元

    頭市大氣污染治理

  5、柳州酸雨治理            三十六億七千九百萬日元

  6、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四百億日元

  7、河北黃驊港             一百五十四億日元

  8、陝西韓城電廠            三百五十億日元

  9、山西王曲電廠            三百億日元

  10、本溪大氣污染治理         四十一億一千萬日元

  11、河南淮河污染綜合         四十九億四千五百萬日元

     治理

  12、湖南湘江流域污染         五十六億七千八百萬日元

     治理

  13、大連市城市供水管         五十五億日元

     網工程

     總額               二千零一億一千四百萬日元

(中方復照)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日方來照略--編者)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閣下來照中提出的建議。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副部長

                          唐家璇(簽字)

 附件一:       

關於換文文本的協議
(日方來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就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代表日本國政府建議: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寫成的換文,如果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佐藤嘉恭(簽字)

(中方復照)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閣下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日方來照略--編者)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照會中提出的諒解。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唐家璇(簽字)

 附件二:

關於有資格來源國問題的協議
(日方來照)第97/110號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提及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二)項。

  日本大使館謹代表日本國政府提出如下建議:

  根據上述換文項目貸款採購的產品和(或)服務,該換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二)項中所提到的有資格來源國為所有國家和地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印)

(97)部條字第909號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日本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通知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的第97/110號普通照會。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普通照會中提出的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第二部分 會談紀要

  中國代表團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團的代表就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紀要如下:

 一、關於上述換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貸款I」項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的籌款方式,將適用下列原則:

  (一)招標將在列為「外幣部分」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將面向合格貨源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

  (二)關於通過招標而決定給中國國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額從上述「外幣部分」撥付。

 二、(一)關於換文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黑龍江三江平原商品糧基地項目,「貸款Ⅱ」將用於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黑龍江省農業發展而轉貸給用款人的資金。

  (二)上述(一)中提到的用款人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三、關於換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一)項,日本代表團的代表表示,對換文後附項目表中的第6個項目的貸款將用於支付為購買該段中提到的貨物和(或)服務從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到換文第一部分第二款第(一)項中所述的貸款協議生效前一天已經和(或)將要支付的貨款,以及自上述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將要支付的貨款。

 四、關於山西王曲電廠項目的有關環境保護措施:

  (一)日本代表團的代表要求中方確認下列事項:

  1、確保王曲電廠所需低硫煤的穩定供應;

  2、確保為安裝王曲電廠今後可能需要的脫硫裝置留下足夠的空間,並為引進和運轉上述脫硫裝置立即採取措施;

  3、考慮引進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及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的措施;

  4、進行環境監測並向日方提交監測結果。

  (二)中國代表團的代表就上述1中有關內容確認如下:

  1、按設計,王曲電廠將使用低硫煤。為保證低硫煤的長期、穩定的供應,電廠和供煤商已簽署了供煤協議。一旦供煤出現問題,中方應立即通知日方並採取有效措施;

  2、王曲電廠的總體設計方案已經被修改,在電廠鍋爐末端的煙囪周圍已為將來安裝煙氣脫硫裝置留出足夠的空間。作為該項目實施部門的電力部應在安裝脫硫裝置前進行預可研,對型號和技術規格適用於該電廠的脫硫裝置的成本做出估計。

  3、關於王曲電廠的整套設備,中方將確保根據中國的有關環保法規進行進一步的環境調查,做出減少灰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方案並將該方案報送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

    中國代表團代表          日本代表團代表

    汪師嘉(簽字)          貞岡義幸(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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