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一九九六年度日本貸款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日本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一九九六年度日本貸款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 1996年12月24日於北京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確認,日本國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最近就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達成如下諒解:
一、(一)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海外經濟協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不超過一千七百零五億一千一百萬日元(■170,511,000,000)數額的日元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便按照所附項目表(以下簡稱「項目表」)規定的每個項目的金額實施項目表開列的各個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貸款」並與「基金」簽訂貸款協議。
(二)「貸款」將依照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日本國政府發表的「對發展中國家資金合作計劃」第二款第二項予以提供。
二、(一)「貸款」將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基金」就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每個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協議予以提供。「貸款」的條件及其使用程序將受上述貸款協議的制約。這些協議將特別包括以下原則:
1、償還期為十(10)年寬限期之後的二十(20)年;
2、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14項目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三(2.3%)。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5至22項目(環境項目)的年利率為百分之二點一(2.1%)。
3、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6至18項目的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七(7)年,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15和19至22項目的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項中提到的各項貸款協議,將在「基金」對同貸款協議有關的項目認為實際可行(包括對環境的考慮)後,予以締結。
(三)上述第(一)項第3目中提到的支付期,經兩國政府有關當局同意可予延長。
三、(一)「貸款」將為中國的執行機構根據他們同有資格來源國的供應廠商、承包商和(或)顧問為了實施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項目所需要購買產品和(或)服務而已經簽訂或可能簽訂的合同,向這些廠商、承包商和(或)顧問支付而提供,但此項購買是以在有資格來源國里為採購該國生產的產品,和(或)從這些國家提供服務者為限。
(二)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2項目的貸款以及項目表中提到的第21和22項目的一部分貸款是將用於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實施這些項目提供給用款人的貸款。
(三)上述第(一)項提到的有資格來源國的範圍將由兩國政府的有關當局達成協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關於採購的指導原則購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項提到的產品和(或)服務。這些原則特別規定了應予遵循的國際投標手續,但不能適用或不適合者除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免除:
(一)「基金」對關於「貸款」和由此產生的利息而由中國徵收的財政稅捐或稅款;和
(二)作為承包商或顧問的日本國公司,為實施第一款第(一)項提到的項目需要帶入和帶出他們自備的施工設備,而由中國徵收的關稅和有關的財政收費。
六、根據「貸款」有關供應產品和(或)提供服務而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的日本國國民,為執行其工作而進入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將給予必要方便。
七、關於根據「貸款」購買的產品的海上運輸問題,兩國政府將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東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海運協定,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兩國政府關於為協商海運服務而建立民間組織和其它有關事宜的換文,鼓勵在該換文中提到的兩國海運公司組織間進行順利和適時的協商。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
(一)「貸款」的使用僅限於適當實施項目表中提到的各個項目。
(二)按照這項諒解所述的目的,適當而有效地維持和使用根據「貸款」建設的設施。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請求,向日本國政府提供在第一款第(一)項中提到的項目的有關進展情況的消息。
十、兩國政府將隨時共同檢查「貸款」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貸款」的順利和有效的使用,並就上述諒解可能產生的任何問題或者有關事項另外進行相互磋商。
如蒙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以上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佐藤嘉恭(簽字)
特 命 全 權 大 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項 目 表
(限 額)
1、首都國際機場擴建 八十四億五千九百萬日元
(Ⅲ)
2、西安—安康鐵路(Ⅱ) 二十五億二千六百萬日元
3、朔黃鐵路(Ⅱ) 一百二十二億四千五百萬日元
4、貴陽—婁底鐵路 一百二十九億三千二百萬日元
5、新疆烏魯木齊機場擴 四十八億九千萬日元
建
6、蘭州中川機場擴建 六十三億三千八百萬日元
7、青島港前灣二期 二十七億日元
8、貴陽—新寨公路 一百四十九億六千八百萬日元
9、廣州—北海—昆明— 五十三億四千九百萬日元
成都光纜幹線
10、蘭州—西寧—拉薩— 三十億四千六百萬日元
光纜幹線
11、青海、甘肅、新疆、寧 一百五十億零三百萬日元
夏、內蒙、貴州電話
12、黑龍江三江平原商品 一百四十九億一千萬日元
糧基地
13、黑龍江三江平原龍頭 三十億日元
橋水庫
14、遼寧白石水庫 八十億日元
15、呼和浩特供水工程 五十四億四千六百萬日元
16、北京水源九廠三期工 一百四十六億八千萬日元
程
17、貴陽市西郊水廠工程 五十五億日元
18、廣東湛江供水工程 五十五億一千九百萬日元
19、蘭州市環境綜合治理 七十七億日元
20、瀋陽大氣污染治理 五十億日元
21、內蒙古呼和浩特、包頭 一百億日元
市大氣污染治理
22、柳州酸雨治理 二十三億日元
總額 一千七百零五億一千一百萬日
元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日方來照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照會中提出的諒解。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唐家璇(簽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唐家璇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就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代表日本國政府建議: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寫成的換文,如果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佐藤嘉恭(簽字)
特 命 全 權 大 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佐藤嘉恭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日方來照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閣下來照中提出的建議。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唐家璇(簽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附件二: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提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第三款第(三)項。
日本大使館謹代表日本國政府提出如下建議:
根據上述換文第一部分項目貸款採購的產品和(或)服務,該換文第三款第(三)項中所提到的有資格來源國為所有國家和地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謹通知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第96
195號普通照會。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普通照會中提出的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中國代表團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團的代表就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紀要如下:
關於上述換文提到的貸款項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的籌款方式,將適用下列原則:
一、(一)招標將在列為「外幣部分」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將面向合格貨源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
(二)關於通過招標而決定給中國國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額從上述「外幣部分」撥付。
二、(一)1、關於換文後附項目表中的第12個項目,貸款將用於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黑龍江省農業發展而轉貸給用款人的資金。
2、上述1中提到的用款人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二)1、關於換文後附項目表中的第21個項目,貸款將用於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改善環境污染狀況而通過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政府轉貸給用款人的資金。
2、上述1中提到的用款人為那些採取措施改善環境污染狀況的單位。
(三)1、關於換文後附項目表中的第22個項目,貸款將用於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改善環境污染狀況而通過柳州市政府轉貸給用款人的資金。
2、上述1中提到的用款人為那些採取措施改善環境污染狀況的單位。
中國代表團代表 日本代表團代表
殷 宏 貞岡義幸
(簽字) (簽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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