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1999年7月30日
1999年7月30日在北京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銘記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並根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以下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規定,認識到儘快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問題的緊迫性,就這一問題達成如下共識:

一、兩國政府通過多次聯合調查,確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大量的舊日本軍遺棄化學武器。對已確認及今後確認屬於舊日本軍的化學武器的銷毀問題,日本國政府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誠實履行作為遺棄締約國承擔的義務。

二、日本國政府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銷毀舊日本軍遺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學武器。在進行上述銷毀時,日本國政府將遵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15款規定,為銷毀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專家、設施及其它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對銷毀提供適當合作。

三、日本國政府確認,在進行上述有關銷毀作業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最優先確保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及人員安全。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銷毀。

關於具體銷毀地點、銷毀設施的建設等問題,將由兩國政府協商確定。關於進行銷毀作業時所遵守的有關環境標準,兩國政府商定,原則上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雙方將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監測。

關於銷毀對象、銷毀規章及銷毀期限,兩國政府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協商確定。

四、兩國政府商定,將選定在銷毀效果、安全及環境方面充分可靠、成熟的銷毀技術,具體銷毀技術的種類將在中日聯合工作組雙方專家充分研究、論證後,以確保透明性和公正性的方法最終加以確定。

五、銷毀過程中萬一發生事故,兩國政府將儘快就此進行協商,在此基礎上,日方將為給予必要補償採取雙方滿意的措施。中方將對日方的措施給予適當合作。

六、兩國政府確認,有關今後銷毀工作的計劃、實施、運營等問題,將通過中日聯合工作組等渠道協商解決。

七、兩國政府確認,將繼續就銷毀工作中存有分歧的問題進行磋商。

八、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工作自本備忘錄簽署之日起實施。如對本備忘錄內容需要修改或補充,可在雙方同意之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部長助理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王  毅
(簽字)
谷野作太郎
(簽字)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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