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22年7月
2022年7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布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1]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目的】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和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採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採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本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採購的原則】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誠實信用和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國家推進政府採購統一大市場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採購市場。

第五條【政府採購績效管理】政府採購應當實現績效目標。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落實預算績效目標要求。使用企業國有資產或者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有利於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防範長期運營風險。

第六條【採購組織形式及集中採購範圍】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採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採購目錄。集中採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

第七條【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政府採購項目實行限額標準管理。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支持科技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綠色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等。

第九條【政府採購信息公開】政府採購的信息,包括採購意向、採購公告、採購文件、採購結果和監督處罰信息等,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開的個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採購參加人 編輯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參加人】政府採購參加人包括政府採購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

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採購人和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採購人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專業諮詢人員,以及與採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

第十二條【採購人】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採購實體。

本法所稱其他採購實體是指為實現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適用本法的其他採購實體及其具體採購範圍,由國務院確定。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採購人或者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採購人。

第十三條【供應商】供應商是指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意願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供應商是指有意願提供公共服務,承擔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風險的社會資本方。

第十四條【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供應商應當具備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能力,包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應商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有資質、資格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相關條件應當與合同履行直接相關,並與採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產的;

(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者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

(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

採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履行與採購人或者與其存在管理關係的單位的採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採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加採購活動,但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載明。

第十五條【供應商資格審查】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和不存在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的承諾,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政府採購聯合體及要求】兩個以上的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政府採購,但採購文件規定不接受聯合體形式的除外。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採購的,聯合體應當滿足採購項目的全部要求,並在聯合協議中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採購代理機構及其職責】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採購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代理機構是從事採購代理業務的營利法人。

第十八條【集中採購機構的工作要求】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對於適合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集中採購項目,應當實行批量集中採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業務,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和部門隸屬關係的限制。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項目的委託和組織】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對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歸集所屬預算單位需求,統一組織採購。

對於有同類需求的採購項目,鼓勵採購人自願聯合進行採購,提高效益。

涉密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條件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二十條【委託代理協議】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依照本法規定採購委託代理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人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應當由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政府採購迴避制度】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前款所稱採購人員,是指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評審專家等。

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參加人的禁止事項】政府採購參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賄受賄等不正當方式和手段,謀取中標、成交、入圍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政府採購政策 編輯

第二十三條【支持本國產業】除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外,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中國境內生產產品達到規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條件的,應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受評審優惠。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採購應當落實國家安全要求,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國家安全的產品標準、供應商資格條件、知識產權、信息發布和數據管理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競爭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國家建立政府採購安全審查制度,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政府採購活動開展安全審查。

第二十五條【支持科技創新】政府採購應當支持應用科技創新,發揮政府採購市場的導向作用,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推動創新產品研發和應用。

第二十六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採購應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合同份額。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退役軍人企業等按規定需要扶持的供應商,可以視同小微企業享受政府採購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支持綠色發展】政府採購應當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執行國家相關綠色標準,推動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綠色產品和相關綠色服務、綠色基礎設施應用。

第二十八條【政策執行措施】政府採購政策目標通過制定採購需求標準、預留採購份額、評審優惠、訂購首購等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措施落實。

採購人應當將落實政府採購政策納入項目績效目標,在預算編制、需求確定、採購方式和競爭範圍選擇、項目評審、合同履約管理等環節落實。

第二十九條【政策統一性要求】政府採購政策應當由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統一制定,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

第四章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 編輯

第三十條【採購人內部控制制度】採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強化監督制約機制,落實績效目標要求、促進市場競爭、維護公共利益、防範採購風險。

第三十一條【採購需求確定依據】採購需求是指採購人為實現項目績效目標,擬採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技術要求是指對採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商務要求是指取得採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其他要求是指實現項目目標所需的技術、商務以外的要求。

採購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政府採購政策和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部門職責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採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可評判、可驗證,符合採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採購人可以採用市場公允標準,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但是不得通過特定指標或者技術路線指向特定供應商,妨礙公平競爭。

第三十二條【採購需求確定方法】採購人確定採購需求前,可以根據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需要,開展需求調查。採購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通過對採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設計諮詢等前期工作已明確的內容,可以不再重複調查。

第三十三條【採購估算價值和採購最高限價】採購估算價值是採購合同的最大估計總價值。採購人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結合市場調查和歷史成交情況估算採購價值。創新採購的估算價值應當包括創新產品各階段的研發、生產、改造和後續採購成本。

採購人可以在採購估算價值額度內合理設置採購最高限價。

第三十四條【分類分包】政府採購項目應當綜合考慮技術和成本效益、促進有效競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等因素,按照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分類採購。因技術、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採購的,根據貨物、工程和服務中估算價值最高的採購標的確定採購方式、評審方法和適用的採購政策等,但是本法採購政策有規定的部分,應當分包或者單獨列明需求要求。

創新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以解決方案為主要競爭內容的採購項目,遵循服務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確定採購方式】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特點,按照本法規定的適用情形合理確定採購方式。

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的通用貨物、服務,已完成設計的工程施工,採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採購。

技術複雜的大型裝備,實驗、檢測等專用儀器設備,需要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的設計諮詢、信息化應用系統建設等服務,創新採購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項目,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第三十六條【選擇競爭範圍】政府採購應當促進有效競爭。採購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選擇公開競爭或者有限競爭。採用有限競爭的,應當邀請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者至少五家供應商參與競標。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七條【創新採購】採購人對重大研發項目可以採用創新採購。採購人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應當明確擬採購創新產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最高研發和創新產品購買成本以及最低質量標準,通過合理的風險分擔和收益激勵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創新活動。

創新採購中,採購人可以與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第三十八條【信息化採購】採購人實施信息化項目,應當加強統籌規劃,委託專業力量完成方案設計,編制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數據標準。對信息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等建設內容,進行專業分類或者分包採購。

對應用系統建設,應當優先採購市場已有的通用化產品,確需定製開發的,一般應當進行模塊化開發,鼓勵競爭,並在採購合同中約定源代碼、技術文檔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信息外包、雲服務等涉及第三方平台服務採購的,可以簽訂最多不超過三年的服務合同,並明確業務遷移的技術服務標準和費用等。

第三十九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採購,包括涉及特許經營合作的採購以及不涉及特許經營的其他合作模式的採購。

採購人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應當完成項目規劃、立項、供地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根據項目預期收益、投資運營成本、投資回報和財政補貼等因素合理確定合作期限;明確項目最低產出要求,最低質量標準,最高服務收費等基本內容。通過有效競爭,鼓勵市場主體提出減少政府支出責任、提高項目運行績效的解決方案。

採購方案和採購合同應當確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除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重大政策變化、自然災害、通貨膨脹、需求減少等外部風險外,不得向政府部門轉移融資、運營等商業風險。

第四十條【採購實施計劃】採購人應當根據前期工作情況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採購實施計劃包括主要需求內容、採購方式、競爭範圍、評審方法、合同定價方式、履約驗收方案和風險管控措施等。

採購人按照內控要求對採購實施計劃開展內部審核,並按規定將相關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擬採購標的或者採購方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程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府採購方式與程序 編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編輯

第四十一條【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管理】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採購人採購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類別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估算價值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法規定開展採購活動;未達到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且未納入框架協議採購範圍的,可以不執行本法關於採購方式、程序、信息公開和履約驗收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競爭範圍的適用】政府採購應當實行公開競爭。公開競爭應當以發布採購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競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競標供應商數量過多的。

有限競爭應當以競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競標。

本法所稱競標,包括招標方式中的投標、競爭性談判和創新採購方式中的談判響應、詢價方式中的報價和框架協議採購方式中的徵集響應。

第四十三條【有限競爭的供應商邀請】實行公開競爭和有限競爭,採購人可以進行資格預審。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採購人向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或者從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五家以上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採購人也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競標邀請書。

從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供應商參加競標的,採購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隨機抽取的供應商數量。

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採用競爭性方式採購的,競標供應商和合格標均不得少於三家。但是實行公開競爭後,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或者一家,採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採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第四十五條【採購文件要求】採購文件應當根據採購實施計劃編制,包括採購項目基本情況、採購需求、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估算價值或者採購最高限價、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條款、評審方法、等標期等主要內容。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採購文件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準文本。

第四十六條【評審方法及適用】政府採購的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優質量法。

最低評審價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採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按照評審價由低到高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通用貨物、服務,內容單一、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的招標採購,一般採用最低評審價法。

綜合評分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採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方法。招標中技術複雜、性質特殊的大型裝備,專業化服務,大型工程或者混合採購,需要綜合評價性價比的,採用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方式一般採用綜合評分法,通過單方案談判明確細化指標的,可以採用最低評審價法。

最優質量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採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價格已定,按照質量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採購,可以採用最優質量法。

採購人可以在採購文件中規定根據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後續專用耗材、升級服務成本等,對供應商報價或者評審得分進行修正。

第四十七條【評審因素及適用】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標的特點合理設置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與採購標的直接相關,主要包括價格或者成本、質量、供應商履約能力、商務條件以及採購政策要求等。評審因素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可評判、可驗證的指標相對應。

設計諮詢服務、大型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創新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項目,需要考慮供應商履約能力中的從業經驗的,可以將業績要求作為評審因素,但是採購人不得提出特定項目的業績要求。

第四十八條【評審委員會組成】採購人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本法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和創新採購方式的談判小組、詢價方式的詢價小組和框架協議採購方式的評審小組。

評審委員會可以全部由採購人代表組成,也可以由採購人代表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共同組成。採用競爭性談判和創新採購方式的,應當由採購人代表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共同組成談判小組,負責談判和評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評審要求】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尚未公開的採購項目情況。

第五十條【等標期】採購人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複雜性和供應商準備競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自採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競標人提交競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於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等標期,但不得少於十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等標期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競標保證金】採購人可以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競標保證金。競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估算價值或者採購最高限價的百分之二。

本法規定的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自主選擇提交保證金的形式。

第五十二條【異常低價標識別與處理】評審委員會認為供應商報價明顯低於其他供應商有效報價的,應當要求其對報價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其作為無效競標處理。

第五十三條【廢標】在政府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廢標:

(一)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不足三家的,但本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後仍然影響採購公正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估算價值或者採購最高限價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的,採購人應當重新開展採購活動,需要改變採購方式的,由採購人依照本法確定。

第五十四條【採購檔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文件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文件資料自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資料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估算價值、採購文件、競標文件、評審標準、評審報告、定標文件、政府採購合同、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採購估算價值、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選擇的採購方式及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審標準及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理由;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及評審專家選取方式;

(七)廢標的原因。

第五十五條【電子化政府採購】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督管理的透明化、規範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實現政府採購信息資源與其他公共服務平台互聯共享。

第二節 採購方式和程序 編輯

第五十六條【政府採購方式】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

(三)詢價;

(四)創新採購;

(五)單一來源採購;

(六)框架協議採購;

(七)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五十七條【招標的適用情形】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諮詢,能夠確定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無需與供應商協商談判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方式採購。其中,技術較複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對供應商投標文件不含報價的部分和報價部分採取兩階段開標和評標。

第五十八條【招標採購程序】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標。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列明採購標的完整的需求標準,明確技術和商務要求,並結合項目實際明確必要的供應商履約能力等要求。

(二)投標。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密封或者加密送達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

(三)開標、評標。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後立即開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定標。採購人根據評審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競爭性談判是指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諮詢,確定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和主要最低需求標準,需就相關內容與供應商協商談判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需要通過談判細化解決方案,明確詳細技術規格標準、服務具體要求或者其他商務指標的;

(二)需要由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通過談判確定一種或者多種解決方案,並細化解決方案內容的。

前款所稱解決方案包括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和研發方案等。

第六十條【競爭性談判程序】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並制定談判文件。除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外,談判文件還應當明確以下內容:採購項目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主要最低需求標準;主要評審因素和權重;談判內容,包括已確定解決方案但是需要細化的指標和需要明確的評審、驗收標準,或者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的各部分內容和相應的評審、驗收標準等;減少供應商的規則和標準等。

(二)邀請供應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邀請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三)談判。談判小組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按照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分為單方案談判和多方案談判。

按單方案談判的,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文件明確的主要內容和權重開展談判,最終形成完整、細化、明確的採購需求與評審規則,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按要求提交最終響應文件。談判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簡化流程,確定談判過程及時間安排、供應商響應時間等,但給予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應當不少於一日。

按多方案談判的,談判小組可以就需談判的內容整體或者分部分開展談判,明確供應商解決方案所有技術、商務和其他要求的指標,或者提出解決方案調整建議。談判結束後,應當將最終確定的全部實質性要求以及細化的評審規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按要求提交最終響應文件,給予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應當不少於三日。

談判中,談判小組可以按照約定規則減少供應商數量。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小組按照評審規則對響應文件進行統一評審,可以根據談判文件規定對方案部分和報價部分採取兩階段評審。採購人根據談判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六十一條【談判要求】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和其他要求,並相應調整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改變談判文件中的最低需求標準、主要評審因素及其權重。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談判小組應當客觀清晰地記錄談判過程,形成書面文件,詳細記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提出的建議或者解決方案,討論過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供應商的淘汰理由,各輪談判中採購需求變動情況等。

第六十二條【詢價的適用情形】詢價是指對需求客觀、明確,採購金額不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邀請供應商進行報價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一)規格、標準統一,貨源充足的現貨;

(二)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已有固定市場的服務和工程。

適用詢價方式的採購數額標準,由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十三條【詢價程序】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詢價。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邀請供應商參加報價,並向其提供詢價文件。

(二)報價。被詢價的供應商在詢價文件規定的等標期內進行報價。

(三)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小組採用最低評審價法確定成交候選人。採購人根據詢價小組推薦的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詢價可以採用電子反拍程序實施。

第六十四條【創新採購的適用情形】創新採購是根據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有關要求,對市場已有產品不能滿足部門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邀請供應商研發、生產創新產品並共擔風險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創新採購方式採購:

(一)本部門所需貨物含有重大技術突破,且能夠推廣運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設等網絡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通過應用新技術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夠明顯提高績效目標的。

第六十五條【創新採購程序】創新採購按照研發過程分階段進行,分為訂購和首購兩階段:

訂購階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概念交流。採購人組成談判小組,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討論交流,形成談判文件,並向所有參與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應當主要包括創新產品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項目研發以及購買創新產品的最高費用、最低質量和服務標準、交付時間;減少供應商規則;研發中期談判約定;響應文件要求和響應時間等。

(二)研發競爭談判。談判小組按競爭性談判的規定與供應商進行談判,細化研發方案,採用綜合評分法確定至少三個研發供應商並分別簽訂研發合同。

(三)研發中期談判。研發中期談判是採購人與供應商根據研發合同約定,在研發不同階段就研發時間、標誌性成果、成本補償範圍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談判。談判應在每一階段開始前完成。約定期限到期後,供應商應提交成果報告和成本說明,採購人據此支付研發成本補償費用。供應商未按照約定完成階段性成果目標的,研發合同終止。

(四)創新產品試用及評審。研發期結束後,供應商按照研發合同要求提交創新產品樣品或者完整的解決方案等研究成果。採購人組織對創新產品進行試用或者基礎設施改造和項目試運行驗收。採購人對通過驗收的創新產品,應當支付全部研發、試製或者改造費用,並按照約定的最終評審規則,確定性價比最優的創新產品為首購產品。

首購階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採購人與首購產品供應商簽訂期限不超過三年的創新產品購買合同。合同有效期內,因技術改進、服務升級需要調整費用的,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論證可推廣使用的,可以以首購價格作為最高限價向其他採購人推廣應用。

第六十六條【研發合同內容和期限】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根據談判文件和供應商響應文件簽訂研發合同。研發合同應當包括項目研發以及購買創新產品的最高費用、成本補償最高金額,最低質量和服務標準、交付時間,最終評審規則的主要內容和權重等基本內容,並明確知識產權的處理原則、研發中期談判時間和供應商淘汰標準等。

研發和創新產品試用等各項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研發最高費用。

研發合同期限包括創新產品試製、改造和試運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屬於特別重大創新項目的,不得超過三年。

第六十七條【單一來源採購的適用情形】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向唯一供應商採購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因需要委託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自然人提供服務,或者採購藝術作品、特定的文藝表演,或者必須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因清算、破產或者拍賣等,僅在短時間內出現的特別有利條件下的採購的;

(四)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進行單一來源採購公示。

第六十八條【單一來源採購程序】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協商確定採購項目質量、數量、成交價格,以及履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合同條件。

第六十九條【框架協議採購的適用情形】採購人對小額零星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採用框架協議採購,明確採購標的的技術、商務要求。根據框架協議授予的採購合同不得對該框架協議規定的條款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條【框架協議採購程序】採用框架協議採購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徵集入圍供應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徵集程序,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並訂立封閉式或者開放式框架協議。

(二)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根據框架協議約定,採用直接選定、輪候或者競爭的方式,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選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並訂立採購合同。

第六章 政府採購合同管理 編輯

第七十一條【合同的法律適用】政府採購合同適用民法典,但是創新採購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同適用行政協議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等對相關領域採購合同的法律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合同定價方式】政府採購合同採取以下合同定價方式:

(一)固定價格。本法所稱固定價格,是指合同訂立時已經確定合同價格,非由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變更的定價方式。對於採購時可以準確估算採購成本的情形,採購人應當選擇固定價格的合同定價方式。合同訂立時採購數量能夠確定的,應當採用固定總價的定價方式;合同訂立時採購數量無法確定的,應當採用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合同履行中因國家政策變化、物價調整等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價格發生重大變化,不進行調整顯失公平的,應當在合同訂立時約定合同價款調整的條件和方法。合同當事人不得通過調整合同價格規避競爭。

(二)成本補償。本法所稱成本補償,是指合同訂立時無法確定價款,需合同履行完畢後才能夠確定的定價方式。對於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確定性而無法準確估算採購成本,且無法適用任何固定價格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供應商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可列支成本確定合同價格,但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最高限價。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按照成本比例支付酬金。

有技術創新、節約資源和提前交付能夠更好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等情形的,採購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績效激勵條款,依據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滿意度或者資金節約率等支付合同價款。

通用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應當採用固定價格定價方式。創新採購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可以採用成本補償定價方式。採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採用固定價格、成本補償與績效激勵相結合的組合定價方式。

第七十三條【政府採購合同條款】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等一般條款,並根據採購需求和內容設置具體條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合同條款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應當明確項目資產權屬、風險分擔、項目運營責任和回報、績效考核標準、臨時接管、直接介入以及合同變更、中止、解除情形等內容。

第七十四條【合同的形式】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活動,可以通過發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替代書面合同。

第七十五條【合同簽訂時間】採購人與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

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合同簽訂依據】採購人應當根據合同或者框架協議文本,採購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以及供應商的競標文件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合同中應當明確驗收標準,並且不得對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競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七條【合同備案】採購人應當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轉包禁止與合同分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將合同轉包給其他供應商。

採購文件明確規定採購項目允許分包,且競標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採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七十九條【履約保證金】採購人可以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十,沒有合同總價的,不得超過採購採購估算價值或者採購最高限價的百分之十。

供應商未按採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供應商有違約行為的,採購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履約擔保的相關權利。合同履行後,採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八十條【追加相同採購標的】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八十一條【合同變更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保護】 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本法第八十二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長期合同的變更】期限較長的創新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是不得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一)採購人在採購文件中明確可能引起合同變更的情形、需要變更的具體內容和變更程序,並在採購合同中載明的;

(二)出現採購人或者供應商不可預見的情形,擬增加的採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三條【驗收主體】採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根據採購合同確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質量檢驗的,採購人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當就項目運營情況開展年度審計,並根據驗收方案中的分期考核要求分期驗收。

第八十四條【驗收小組組成】驗收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內部控制要求組成驗收小組,驗收人員與採購人員應當分開。

對於採購人與使用人、服務對象分離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實際使用人、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第八十五條【驗收報告】驗收結束後,驗收人員應當出具驗收報告並簽字,驗收報告應當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等事項。

第八十六條【資金支付】驗收合格的項目,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編輯

第八十七條【供應商質疑】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八十八條【質疑答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八十九條【供應商投訴】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就質疑事項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人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九十條【投訴處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政府採購參加人。

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以及需要有關政府採購參加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九十一條【暫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九十二條【對投訴處理的救濟】投訴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政府採購爭議。

第九十三條【司法救濟】在政府採購合同訂立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過程中,供應商認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供應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採購爭議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供應商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起訴訟的,應當及時告知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終止投訴處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編輯

第九十四條【監督檢查內容】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及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政策、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採購人員和評審專家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九十五條【防範利益衝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採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採購代理機構與預算單位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九十六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內部監督】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採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採購的人員與負責採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九十七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人員要求】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採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政府採購工作。

第九十八條【對採購人的要求】採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進行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採購人或者採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採購。

第九十九條【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採購人和集中採購機構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及政策的情況,履約守信情況,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採購效率、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一百條【對社會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及履約守信情況進行監督評價,並且將監督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一條【對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國家重大投資項目或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執行本法情況,應經專項審計後納入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政府採購參加人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一百零三條【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參加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一百零四條【監察機關的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第一百零五條【政府採購活動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信用體系建設】國家加強政府採購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一百零七條【採購人責任】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執行政府採購內部控制規定的;

(二)未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確定採購需求、編制採購實施計劃的;

(四)未依法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確定政府採購方式、競爭範圍、評審方法、合同定價方式,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採購程序的;

(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

(七)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未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

(八)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九)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十)違反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十一)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答覆的;

(十二)違法改變中標、成交、入圍結果,或者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後在法定或者約定期限內不與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的;

(十三)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解除政府採購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對供應商的履約進行驗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採購活動的文件資料,或者違法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文件資料的;

(十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爭議處理、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七)與其他政府採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九)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不得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開的採購項目情況的;

(二十)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

第一百零八條【採購代理機構責任】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對採購代理機構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採購代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工作人員列入政府採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代理政府採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三)非法干預採購評審活動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設置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的;

(五)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答覆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與其他政府採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接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不得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開的採購項目情況的;

(十)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

第一百零九條【集中採購機構的特別責任】集中採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

(二)將受委託的採購項目轉委託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但與其他集中採購機構聯合採購的除外;

(三)從事營利活動的;

(四)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一百一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列入政府採購嚴重失信名單,一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而未依法迴避的;

(二)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三)與其他政府採購參加人相互串通的;

(四)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接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尚未公開的採購項目情況的。

採購人自行評審的,其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視同前款規定的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一百一十一條【供應商一般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政府採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在法定或者約定期限內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框架協議的;

(三)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供應商嚴重違法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列入政府採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及採購參加人員相互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政府採購參加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入圍無效。政府採購貨物的製造商有前款第七項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處理情形】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採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採用框架協議採購方式,在徵集入圍供應商或者確定成交供應商階段出現前款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惡意投訴】供應商通過捏造事實或者偽造材料進行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政府採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採購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阻擾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負責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事責任】政府採購參加人違反本法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編輯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府採購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一百一十九條【關於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政府採購的問題】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採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條【緊急採購】因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相關規定由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關於軍事採購問題】軍事採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實施具體步驟和辦法的制定】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日、工作日和最後一日的計算方式】本法規定按日、工作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本法的施行時間】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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