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發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製作說明和標誌式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發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製作說明和標誌式樣 (63)文物平字第1160號 1963年8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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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局(廳):
自今年四月我部頒發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後,不少省、市提出希望由文化部擬制一個統一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形式。根據這個意見,我部擬制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製作說明」和標誌式樣三種,茲隨函附發,請參照製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保護標誌製作說明
二、標誌式樣三種
(一)標誌內容包括: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三、公布機關;
四、公布日期;
(以上四項是必須具有的)
五、設立標誌的機關(如省、市、自治區、縣人民委員會)。
(二)標誌形式:
一、標誌形式一律採用橫匾式,自左至右排寫,其比例為橫三與豎二的比例。
二、標誌尺度最小限定為60×40厘米,最大為150×100厘米,可以按文物保護單位的情況在此範圍內按比例選擇適宜的尺度。
三、標誌的字體和排列方法如式樣所示。保護單位的級別、公布機關與公布日期、設立機關各項,一律用仿宋字體,並按國務院公布的簡體字排寫。保護單位的名稱可用仿宋字體或用楷書、隸書,但不宜用行書、草書或篆書,以便群眾易於認識。按名稱字數多少的不同,應有適當的安排(例如字數多的可以分二行)附圖式樣,可供參考。
四、質地顏色。為了保持標誌的堅固耐久,需採用石料、水泥等耐久質料。標誌的顏色,可利用質料原色或另加色,字跡的顏色要莊重樸素、顯明協調。如目前用永久性質料有困難時(或試製觀察效果)可暫用木材代替。
(三)保護標誌的安裝:
保護標誌應安裝在顯明易見的地方,如建築物的出入口,遺址的重要地點,交通要道出入口地方等,還要考慮到不要妨礙參觀視線和照相等的方便。保護標誌的數量可視情況和需要安裝一處或數處。保護標誌可以懸掛或鑲嵌於牆壁上,也可以另加邊框和座子(如古墓葬、古遺址等),但要求樸實大方,不宜過於繁瑣複雜。
另附標誌式樣三份,供作參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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