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的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2年10月31日-11月29日。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採取措施創造無障礙環境,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築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推動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統籌城市和農村的無障礙環境建設,逐步縮小城鄉無障礙環境的差距。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八條 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規、規章、規劃、政策、標準時,應當徵求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的意見。
第九條 國家推廣通用設計理念,構建無障礙環境標準體系,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配合;建立健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鼓勵發展具有引領性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建立健全無障礙設計、設施、產品、服務的認證和無障礙信息的評測制度,推動結果採信應用。
第十條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經費支持、政府採購等方式,鼓勵無障礙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研發、生產、應用和推廣,支持無障礙設施、信息和服務的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開展無障礙理念的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知識,傳播無障礙文化,提升全社會無障礙意識。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知識與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培養機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建築、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相關學科專業應當增加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教學和實踐內容,相關領域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以及其他培訓的考試內容應當包括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
第十四條 國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創建活動。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編輯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擴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既有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採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建設人性化、系統化、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進行施工設計圖審查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
委託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合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對無障礙設施施工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無障礙設施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對不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責任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住區管理服務單位以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並配合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二十二條 居住區新建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公共服務設施未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應當進行必要的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建設和改造無障礙設施。
國家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有無障礙需求的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便利。
第二十四條 新建和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等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衛生間,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新建和具備改造條件的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
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的人行道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緣石坡道;城市中心區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加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二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並設置顯著標誌標識。
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其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優先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機動車,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車輛專用標誌或者提供肢體殘疾人憑證。
第二十七條 新投入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技術標準。
既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技術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可以規劃配置適量的無障礙出租汽車。
第二十八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和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臨時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編輯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同步採取語音、文字、手語等無障礙方式。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同步字幕,每天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並逐步擴大配播手語的節目範圍。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具備可供選擇的字幕等無障礙功能。
國家鼓勵網絡視頻節目加配字幕、手語或者口述音軌。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配備有聲、電子、大字、盲文等版本,方便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閱讀。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互聯網門戶網站、公共服務平台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互聯網網站、服務平台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國家鼓勵新聞資訊、社交通訊、生活購物、醫療健康、金融服務、學習教育、交通出行等領域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逐步符合國家信息無障礙標準,提供無障礙信息以及服務。
國家鼓勵地圖導航定位產品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標識和無障礙出行路線導航功能。
第三十四條 音視頻以及多媒體設備、智能移動終端設備、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提供的技術和產品應當具備語音、大字等無障礙功能。
銀行、醫院、鐵路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民用運輸機場航站區等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務終端設備具備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功能。
第三十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創造條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文字和語音信息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無障礙閱覽室或者區域,通過提供有聲讀物、盲文讀物、信息檢索設備等方式,滿足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閱讀需求。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品外部包裝配置盲文、大字、語音說明書等,方便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使用。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國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使用手語、盲文以及各類學校開展手語、盲文教育教學時,應當使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編輯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公示無障礙設施信息,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選民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為視力障礙選民提供盲文、大字或者電子選票。
第四十一條 行政服務、社區服務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置低位服務台或者無障礙服務窗口,配備電子信息顯示屏、手寫板、語音提示等設備,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二條 司法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參加訴訟活動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無障礙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供手語翻譯、盲文翻譯等服務。
國家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運輸方式的服務特點,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設置無障礙窗口、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和優先坐席,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製等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育場所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有無障礙需求的師生提供無障礙服務。
國家舉辦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考試、招錄招聘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組織的統一考試,應當為有無障礙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就醫提供便利。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關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無障礙設備,在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文化、旅遊、體育、金融、郵政、電信、商業、餐飲、住宿等服務場所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等無障礙服務。
國家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門收寄服務。
第四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提供便利。
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使用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當提供服務犬訓練合格證書,為服務犬佩戴明顯識別裝備,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報警求助、消防應急、交通事故、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逐步具備文字、語音等無障礙功能。
第四十九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在制定以及實施工作預案時,應當考慮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視情況設置語音、文字、閃光等提示裝置,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
第五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服務於聽力、言語、視力障礙人群以及老年人的無障礙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為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遠程實時無障礙信息服務。
第五十一條 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根據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為其使用相關信息化服務給予幫助;涉及醫療、社會保障、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編輯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國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五年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發布強制性標準實施等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工程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根據工程設施用途,邀請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以及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代表,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體驗試用,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開展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開展輿論監督。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接到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六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或者施工單位違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無障礙設施工程質量的;
(二)無障礙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六十一條 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相關技術標準開展監理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與工程施工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改造責任人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責任人不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致使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因無障礙設施管理不當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損壞、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義務提供無障礙信息的主體未依法提供的,由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未依法提供無障礙信息服務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負有公共服務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未依法提供無障礙社會服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考試舉辦者、組織者未依法向有無障礙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提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務犬進入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批評並責令改正。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給服務犬造成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主管部門、有關組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七十一條 本法所稱有無障礙需求的社會成員,是指因殘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傷害、負重等原因,致使身體功能永久或者短暫地喪失或者缺乏,面臨行動、感知或者表達障礙的人員及其同行的陪護人員。
第七十二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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