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刑核78493152號刑事裁定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號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刑核78493152號刑事裁定書
(2020)桂刑再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男,漢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小學文化,農民。因本案於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現在押。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強姦罪一案,於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桂07刑初34號刑事判決,認定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楊光毅退賠人民幣32元給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陳某某;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沒收。宣判後,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桂刑終326號刑事判決,維持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7刑初34號刑事判決中對楊光毅的定罪、責令退賠和依法沒收部分,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楊光毅限制減刑。判決生效後,本院決定對該案調卷審查。本院審查期間,被害人的母親陳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訴。經審查,本院於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監2號再審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再審,於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桂刑再6號刑事判決,撤銷該院(2019)桂刑終326號刑事判決,維持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7刑初34號刑事判決,即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楊光毅退賠人民幣32元給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陳某某;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沒收。本案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系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某某村村民,2007年至2018年間,楊光毅多次騷擾、猥褻楊某甲、楊某乙等同村幼女。2018年10月4日12時許,楊光毅見同村幼女楊某某(被害人,歿年10歲)獨自一人到楊光毅家樓下的百香果收購點賣百香果,遂產生姦淫之念。當楊某某賣完百香果拿着一個紅色蛇皮袋和賣果所得的32元錢回家時,楊光毅便攜帶一把摺疊刀搶先到楊某某返家必經的瘦沙嶺腳下一竹叢中守候。當楊某某走到竹叢時,楊光毅攔住楊某某並強行將其抱往瘦沙嶺。上山途中,楊光毅強行脫下楊某某的褲子,楊某某反抗並大聲哭喊,掙脫後往山下跑。楊光毅追上後,猛掐楊某某頸部致其昏迷。接着,楊光毅將昏迷的楊某某裝進紅色蛇皮袋,扛至瘦沙嶺山頂並摔在地上,楊某某醒來從蛇皮袋裡往外爬。楊光毅見狀再次猛掐楊某某頸部,致其不能動彈。因楊某某眼睛未閉,楊光毅遂用摺疊刀捅刺、挑破楊某某雙眼眼球,並朝楊某某頸部捅刺數刀。隨後,楊光毅對楊某某實施姦淫,並拿走楊某某賣果所得的32元錢。之後,楊光毅再次將楊某某塞進蛇皮袋中,用樹藤綑紮袋口,以扔、踢、滾等方式帶至瘦沙嶺山腳。怕楊某某不死,楊光毅將蛇皮袋在一水坑中浸泡十餘分鐘,後將蛇皮袋提起,搬至附近魚尾嶺草叢中藏匿並逃離現場。經鑑定,楊某某系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10月5日,公安機關在排查過程中對楊光毅進行詢問時,其未承認作案。6日凌晨2時許,楊光毅在其父楊某的陪同下到靈山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有第一、二審及再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投案時被收繳的摺疊刀、根據楊光毅指認找到的裝有被害人楊某某屍體的蛇皮袋等物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人陳某某、陳某甲、蒙某、楊某、黎某某、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水樣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楊光毅的指認、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楊光毅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楊光毅強姦幼女情節惡劣,且致被害人楊某某死亡,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楊光毅姦淫僅十周歲的幼女,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楊光毅為發泄私慾,無視國法,經事先預謀,攜帶刀具強行劫持幼女,採取掐頸、刺破眼球、捅刺頸部等極端殘忍手段對楊某某實施姦淫,且姦淫之後將楊某某裝袋綑紮,用扔、踢、滾等方式帶下山,恐被害人不死又將其在水中浸泡,後拋屍於山林隱蔽處。楊光毅的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 案發後,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強姦致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楊光毅系在公安機關已掌握一定線索並對其排查詢問後迫於壓力而投案;雖交代了強姦致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實,但對有關強姦的部分重要事實予以隱瞞;雖然認罪,但原審、再審及死刑覆核期間並未實質悔罪;其投案雖對案件偵破起到積極作用,但並未達到至關重要的程度。是否因楊光毅自首而對其從寬處罰,應當在全面考察其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等綜合評判。

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根據法律規定及死刑政策,對於罪行不是十分嚴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適用死刑,但是,對於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是我國的民情所在,民願所向,民意所期。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線,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衝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社會危害性極大。楊光毅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楊光毅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號維持第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羅智勇

審判員  司明燈

審判員  仇曉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林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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