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 | 《城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暫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號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廢止 |
第一條 為保證機動車駕駛員具備應有的駕駛知識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實施。
第三條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照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簡稱科目三)依次進行, 前一科目合格後, 再進行後一科目的考試。
第四條 各科目考試內容。
科目一的內容為:現行道路交通治理法規和規章;異常天氣、複雜道路、危險情況時的安全駕駛知識, 簡單的傷員急救和危險物品運輸知識; 所考車輛的總體構造、主要裝置的作用, 車輛日常檢查、保養、使用知識, 常見故障的判定方法、緊急情況的處理知識。
科目二的內容為: 在設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
科目三的內容為: 在實際道路上正確操縱駕駛機動車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規行駛的程度;駕駛姿勢及觀察、判定、預見能力及綜合控制車輛的能力。
第五條 考試應在車輛治理所設定的考試場或指定的道路、場所進行。並事先約定考試日期、時間。
第六條 關於考試車輛、場地、道路的規定。
(一)車輛:
1、大型客車, 車長8米以上, 軸距3.9米以上。
2、大型貨車, 車長6米以上, 軸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車, 車長3.3米以上, 軸距2.3米以上, 輪距1.3米以上。
4、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檔位。
5、拖拉機帶掛車。
6、其他考試用車, 由省級車輛治理所確定。
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 考試車輛必須懸掛考試車標誌。
(二)場地:
1、場內地面平坦, 坡度小於1%,附着係數大於0.40;
2、樁位、標線正確。
(三)道路:
考試路段應有彎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號燈、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考試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的間隔不少於5公里, 其它車輛的間隔不少於3公里。考試兩輪摩托車的, 可以在考試場道路上進行。
第七條 考試方法。
(一)科目一採用選擇、判定正誤的方法,考試時間為45分鐘。
(二)科目二採用被考人單獨駕駛的方法。
(三)科目三採用考試職員與被考人同乘考試車(兩輪車及無法同乘的車輛除外), 按照道路考試必考行為用減分法進行評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試時應持有相應的駕駛證件。
第八條 考試題目由車輛治理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出題。
(一)科目一的試卷題量為100題。
題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考題為70%;安全駕駛、傷員急救和危險物品運輸知識的題量為15%;車輛的構造、使用、日常檢查、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定方法等知識的考題為15%。
科目一考試題庫全國統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車型選定樁考圖。
樁考圖全國統一。
(三)科目三由操縱駕駛機動車,遵守交通法規行駛,觀察、判定、預防、應變等綜合駕駛能力三項內容組成,按不同車型設定必須考核的項目,並設定分歧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減分標準。
汽車、摩托車的考核項目和減分標準全國統一。
第九條 考試合格標準。
(一)科目一,得分數為總分數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杆;
3、車身出線;
4、移庫不進;
5、中途停車兩次;
6、熄火;
7、腳觸地(兩輪車)。
(三)科目三100分為滿分。合格標準:大型客車90分以上,大型貨車80分以上,其他機動車70分以上。
第十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重新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0天。
考試結果應當場公布,對科目二或三考試不合格的,應當指出不及格的原因。
第十一條 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應當場停止該科目考試,並視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職員,必須具備考試員資格,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十三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發布的《城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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