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1991年6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21號發布 自1991年7月10日起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印刷品,係指用機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鋅版、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複製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複印件等。

音像製品係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電影膠片、幻燈片等,以及各種信息存儲介質。

第三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音像製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無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予退運。

第四條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製品,禁止進境:

1. 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污衊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製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的。

2. 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3. 宣揚封建迷信或兇殺、暴力的。

4. 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條 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製品進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禁止進境。

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製品進境。

第六條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和音像製品,禁止出境:

1. 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

2. 涉及國家秘密的。

3. 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4. 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

5.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製品。

第七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製品,海關予以沒收。

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不接受海關查驗,或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出境有本規定第四條第2項所列內容的印刷品、音像製品,海關除予沒收外,並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1. 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免予罰款。

2. 走私淫穢印刷(如畫冊、書刊、撲克等)十冊(副)以下,淫穢錄音製品、幻燈片十盒(張)以下,或淫穢照片、畫片五十張以下的,處以人民幣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 走私淫穢錄像製品五盒以下,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 走私淫穢印刷品或淫穢音像製品在本條第2項、第3項所列數量以上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即予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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