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6年第75號)
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稅目、稅率自2007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調整後的200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將由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現將有關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一、進口關稅調整
(一)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對進口關稅作如下調整:
1.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4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見附件1),其餘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2.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見附件2);
3.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6%-40%滑准稅,其他商品的稅率維持不變(見附件3);
4.調整部分商品的從量稅稅率。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實行從量稅、複合稅(見附件4)。
(二)對棉花採摘機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件5)。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见附件6[2]);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3]);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6[4]);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6[5]);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6[6])。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實施特惠稅率:
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1]);
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2]);
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3]);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4]);
(五)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見附件8);
(二)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件9),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徵收季節性暫定稅率。
三、稅則稅目調整
(一)根據《協調製度》的轉版情況,結合我國實際,對進出口稅則進行相應轉換(見附件10)。
(二)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件11),調整後,2007年版稅則稅目共計7646個。
四、進境物品進口稅政策調整
根據2006年國務院調整消費稅政策的有關精神,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政策(見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進口商品最惠國稅率調整表
6.協定稅目稅率表([1]-[6])
7.特惠稅目稅率表([1]-[4])
8.出口商品稅率表
11.稅則稅目調整表
12.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
海關總署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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