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11號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十二名。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五名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即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辦法應選舉七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五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辦法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前出現空缺,將空缺的名額列為按照本辦法應選的名額一併進行選舉。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推選九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選舉會議根據主席團的提議,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選舉辦法。

  第七條 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每一名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八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名額如果沒有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選舉會議進行預選,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不超過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九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有效。

  第十條 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一條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第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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