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激勵育種原始創新,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中,向境外提供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 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加工、許諾銷售、銷售、進 口、出口以及為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 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事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各項活動,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 授權品種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穫材料,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 有人許可,但其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情況除 外。

「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可以獲得授權。 但對其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行為的,應當徵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確定。

「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

四、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其中,申請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 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刪去第三十九條。

六、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並刪去其中的 「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 可。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規定。」

八、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中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修改為: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第四款中 「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修改為:「確定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 「不知道是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的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能證明該繁殖材料或者收穫材料具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修改為: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從事種子生產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

十、刪去第八十四條。

十一、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 別,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第十項、第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一項、第十二項。

十二、將本法中 「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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