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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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 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依靠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 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和科 技創新治理體系, 營造良好創新生態, 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科技強國。

第三條 國家保障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國家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第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 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催生新發展動能,支撐 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國家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國家創新體系,統籌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 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提升體 系化能力和重點突破能力,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國家構建和強化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戰略科技力量,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上發揮引領支撐作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協調發展,促進軍用與民用科 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發展軍 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 索相結合的原則,超前部署和發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有權依法自主選擇課題,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 性技術研究。

第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力 量,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國家採取多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培養和造就專門的科學技術人才,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投入科技創新和研究開發活動,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第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以及追求 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國家發揮高等學校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勵高等 學校依法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培養具有社會責 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科學技術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組織和參加各類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科學技術人員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 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評價制度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 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 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制定產業、稅收、 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四條 國務院統籌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 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 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實施;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 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 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基金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及相互銜接,協調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整合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等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範的諮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國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學技術決策諮詢制度。制定科學技術發展 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發揮智庫作用, 擴大公眾參與,開展評估,實行科學決策。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 技術進步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國家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 信制度和科技監督體系,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堅持預防與懲治並舉,自律與監督並重,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技創新環境。

第二十一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

第二章 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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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家加強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和部署,尊重科學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強化項目、人才、基地系統布局,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國家推動基礎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有機結合,圍繞科學 技術前沿、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關鍵技 術問題,加強新興和戰略產業、農業等領域基礎研究,提升科學技術的源頭供給能力。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基礎研究,推動原始創新。

第二十三條 國家財政建立基礎研究穩定支持的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國家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投入基礎研究,給予財政、金融、 稅收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與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建設要求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支持 人才和團隊建設。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堅持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價、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完善學科和知識體系布局,推進學科交叉 融合,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協調發展,鼓勵長期積累。

第二十六條 國家加強科學興趣的引導和科學意識的培養, 建立滿足各類優秀科學技術人員科研需要的資源配置機制和與基 礎研究相適應的評價機制,營造潛心研究的良好環境,鼓勵優秀科學技術人員投身基礎研究,提高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國家支持基礎研究基地建設。

國家完善基礎研究的基礎條件建設,加強開放共享。

國家加強學術期刊建設,完善科研論文和科學技術信息交流 機制,推動開放科學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交流和傳播。

第三章 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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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以應用研究帶動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完善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 系,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融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加強重點領域項目、基地、人 才、資金一體化配置,推動產學研緊密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 攻關新型舉國體制,組織實施體現國家戰略需求的科學技術重大任務,系統布局開展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技術重大項目, 超前部署前沿技術和顛覆性技術研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面向產業發展需求的共性技術平台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設,鼓勵地方圍繞發展需求建設應用研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加強共性基礎技術研究,鼓勵以企業為主導,開展面向市場和產業化應用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國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中試、工程化和產業化開發及應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應當積 極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第三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資實施、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或作價投資等。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採取保 護措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 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 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 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准; 法律、行政法規對批准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新技術應用,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推動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為新技術新 產品應用創造條件。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 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 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為農民提供科學技術培訓 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服務標準制定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製造相結合;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社會團體共同推進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採用,參與 國際標準制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 化、網絡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 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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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 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開展合作研究,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平台,或者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三)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

(四)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學校畢 業生到企業工作;

(五)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和流動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 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 發展。

國家加強引導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對企業的創業發展給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知識產權。企業應當不斷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四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範圍。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 定產業、財政、金融、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產技術落後的產品。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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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國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國家在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創新領域,建設國家實驗室,完善穩定支持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堅持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

第五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與中國境內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利用財政性資金 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複設置。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依法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組織或者參加學術活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績效考核及薪酬分配、 職稱評審、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收益分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 及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三)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四)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按 照章程規定的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學研究活動管理規範;不得組織、支持迷信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 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五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開放有序、管理規範的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建立科學技術委員會諮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並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 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引入競爭機制。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 研究開發機構的評估評價制度,評估結果作為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的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國家完善對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稅收優惠制度。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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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國家完善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機制,在基礎教育中加強科學興趣培養,在職業教育中加強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強化高等教育資源配置與科學技術領域人才培養的結合,加強完善 戰略性科學技術人才儲備。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措施,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 制,優化收入結構,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水平,建立工資合理增長機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激 勵。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 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衝突 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視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並為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暢通、 有序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發揮其專長。

第六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依 法選擇工作單位、競聘相應的崗位,取得相應的職務或者職稱。

第六十一條 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對從事不同

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實行不同的評價標準和方式, 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設置合理的評價周期,激發科學技術人員創新活力。

第六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提供其崗位或者工作場所應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六十三條 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 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等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 利。鼓勵老年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為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成長創造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發現、培養和使用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情況,應當作為評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四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大力弘揚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堅守工匠精神,在各類科學技術活動中應當遵守學術和倫理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

第六十六條 科學技術人員的科研誠信記錄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授予科學技術獎勵等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按照章程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科建設、推動科學技術創新、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培養專門人才、開展諮詢服務、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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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國家統籌科學技術資源區域空間布局,推動中央科學技術資源與地方發展需求緊密銜接,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區 域科技創新。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為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條件,為推動區域創新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產業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計劃,應當體現產業發展的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 當鼓勵企業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對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項 目,應當鼓勵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共同實 施。

地方重大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應當與國家科學技術重大任務部署相銜接。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科技園區,並對國家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的建設、發展給予引導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和示範帶動效應。

第七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 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發展需要,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基地與平台, 培育創新創業載體,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和綜合性科學中心,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七十三條 國家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和協同互助機 制,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創新合作,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第八章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編輯

第七十四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 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積極參與國際 科學技術組織和科學研究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資源開放流 動,推動世界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十五條 國家為應對人類面臨共同挑戰和探索科學前 沿,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國內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合作研發。

國家支持參與或者牽頭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研究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倫理、安全審查機制。

第七十六條 國家擴大科學技術計劃對外開放合作, 鼓勵在華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完善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機 制。

第七十七條 國家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並完善 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其他科學技術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聘用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優先獲得在華永久居留權或者取得中國國籍。

第七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通過多種途 徑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提供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和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增進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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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國內生 產總值適當的比例,並逐步提高。

第八十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下列事項的投入:

(一)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二)基礎研究;

(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四)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五)關係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

(六)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

(七)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吸引和使用;

(八)科學技術普及。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家在經 費、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八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計劃設立應當按照國家需求,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 遵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規律,加強頂層設計, 建立科學技術計劃協調機制和績效評估制度,加強專業化管理。

第八十二條 國家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應用。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國際聯合研究等其他非營利性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八十三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者科學技術普及用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專項、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基地等開展面向公眾開放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五)捐贈資助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六)法律、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

第八十四條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目錄;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採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採購人應當優先採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後按約定開展採購。

第八十五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 保險品種,促進新技術應用。

第八十六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計劃實施的監督,強化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八十七條 建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分類管理機制,強化對項目關鍵節點和實效的考核評價。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立項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需求導向,確定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優確定。

國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保密和問責制度。

第八十八條 國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研究實驗基地。

國家鼓勵設置綜合性科學技術實驗服務單位,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提供或者委託他人提供科學技術實驗服務。

第八十九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並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九十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 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由雙方約定。

第九十一條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

第九十二條 國家建立科技倫理委員會,完善科技倫理制度 規範,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審查、評估、監管體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建立科學技術項目誠

信檔案及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的調查、處理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虛構偽造科研成果,不得故意發布、傳 播虛假科研成果,不得從事學術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學技 術計劃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

第九十四條 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

國家依照法律法規實行重要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數據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條 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社會捐贈資金的,由有關主 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責令退還捐贈資金,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並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撥款、終 止或撤銷相關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執行,禁止一定期限直至永久承 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依照有關財政、社會 捐贈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給予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和處分。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 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後,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 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的, 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獲得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 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終止或撤銷相關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追回財政性資金, 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 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 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視情節嚴重程度, 禁止一定期限直至永久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及相關科學技術活動行政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罰和處分。

違反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或者其他主體有違反國家科學技術計劃管理制度行為等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本法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約談、通報批評, 暫停撥款、終止或撤銷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執行, 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分, 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 由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並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提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 開發、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 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涉及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的其他有關事項,由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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