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9月26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全國。所有自從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現行法律、法令,除開同憲法相牴觸的以外,一律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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