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7年7月15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議:今後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本作品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部分補充和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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