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表決和通過議案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表決和通過議案辦法 |
(1983年6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以上各項選舉和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和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人選,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四、本次會議進行以上各項選舉和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共投票6張,分別在兩次全體會議上進行投票。
第一次分2輪投票,每輪投票2張,分別計票。第1輪投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第2輪投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第二次首先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然後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次投2張票,分別計票。
五、本次會議的選票和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的表決票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票(「選票系統」使用說明附後)。選票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5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票,因票面的限制,不能印5種少數民族文字,對候選人姓名另印少數民族文字對照表,與選票同時印發少數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六、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候選人和各項人選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票當選或者通過。
七、大會設監票人31名(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總監票人2名。總監票人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的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八、會場共設票箱10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線示意圖附後)。已出席會議因年老有病不能到會場投票的代表,如本人要求參加投票,由監票人將選票密封,派選舉工作人員送給代表本人寫票;代表寫好選票後,密封交選舉工作人員帶回會場交監票人,由監票人代投。
九、投票時,監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區投票,隨後主席團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投票結束後,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票,並由總監票人將電子計算機計算的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實際投票張數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
十一、每張選票所選舉的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十二、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結果,由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
十三、本次會議通過其他各項議案,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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