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28日。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將第九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訴訟程序等無異議,認為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

(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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