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1992年11月3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編輯

第5號

企業會計準則》已於1992年11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長劉仲藜1992年11月30日

部長 劉仲藜
1992年11月30日


企業會計準則 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一會計核算標準,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

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財務報告。

第三條 制定企業會計制度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

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七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境外企業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八條 會計記帳採用借貸記帳法。

第九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編輯

第十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一條 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條 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五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十七條 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

第十八條 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第十九條 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物價變動時,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調整其帳面價值。

第二十條 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條 財務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章 資產 編輯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二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二十五條 現金及各種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記帳。

第二十六條 短期投資是指各種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有價證券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帳。

當期的有價證券收益,以及有價證券轉讓所取得的收入與帳面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短期投資應當以帳面餘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它應收款、預付貨款、待攤費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實際發生額記帳。

應收帳款可以計提壞帳準備金。

壞帳準備金在會計報表中作為應收帳款的備抵項目列示。

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算、催收,定期與對方對帳核實。

經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已提壞帳準備金的,應當沖銷壞帳準備金;未提壞帳準備金的,應當作為壞帳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待攤費用應當按受益期分攤,未攤銷餘額在會計報表中應當單獨列示。

第二十八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包括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種存貨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核算。

採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的,應當按期結轉其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各種存貨發出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需要報廢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各種存貨在會計報表中應當以實際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條 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債券投資應當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記帳。

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括應計利息的,應當將這部分利息單獨記帳。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債券面值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到期前分期攤銷。

債券投資存續期內的應計利息,以及出售時收回的本息與債券帳面成本及尚未收回應計利息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長期投資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分項列示。

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流動資產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

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固定資產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帳。

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之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及外幣借款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比照自有固定資產核算,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採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

如符合有關規定,也可採用加速折舊法。

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淨值,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分別列示。

為購建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

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於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淨值以及報廢清理所發生的淨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帳;接受投資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的價格記帳;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數記帳。

各種無形資產應當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未攤銷餘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條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企業在籌建期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者外,應當作為開辦費入帳。

開辦費應當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後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

各種遞延資產的未攤銷餘額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條 其他資產是指除以上各項目以外的資產。

第四章 負債 編輯

第三十四條 負債是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三十六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貨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帳。

負債已經發生而數額需要預計確定的,應當合理預計,待實際數額確定後,進行調整。

流動負債的餘額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分項列示。

第三十七條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

長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其他單位借款。

長期借款應當區分借款性質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記帳。

發行債券時,應當按債券的面值記帳。

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時,實收價款與面值的差額應當單獨核算,在債券到期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長期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長期應付款項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帳。

長期負債應當按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在會計報表中分項列示。

將於一年內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應當在流動負債下單列項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編輯

第三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的所有權,包括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三十九條 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

投入資本應當按實際投資數額入帳。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當按股票面值作為股本入帳。

國家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當作為國家投資入帳。

第四十條 資本公積金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

第四十一條 盈餘公積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應當按實際提取數記帳。

第四十二條 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留於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第四十三條 投入資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的各個項目,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分項列示。

如有未彌補虧損,應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反映。

第六章 收入 編輯

第四十四條 收入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

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合理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並將已實現的收入按時入帳。

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

長期工程(包括勞務)合同,一般應當根據完成進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確認營業收入。

第四十六條 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和銷售折扣,應作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目記帳。

第七章 費用 編輯

第四十七條 費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耗費。

第四十八條 直接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進價和其他直接費用,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應當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四十九條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為銷售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進貨費用、銷售費用,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條 本期支付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本期和以後各期。

本期尚未支付但應由本期負擔的費用,應當預提計入本期。

第五十一條 成本計算一般應當按月進行。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生產經營組織類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確定成本計算方法。

但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實際發生額核算費用和成本。

採用定額成本或者計劃成本方法的,應當合理計算成本差異,月終編制會計報表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正確、及時地將已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成本作為營業成本,連同期間費用,結轉當期損益。

第八章 利潤 編輯

第五十四條 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期間費用和各種流轉稅及附加稅費後的餘額。

投資淨收益是企業對外投資收入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餘額。

營業外收支淨額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係的各種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

第五十五條 企業發生虧損,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彌補。

第五十六條 利潤的構成和利潤分配的各個項目,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分項列示。

僅有利潤分配方案,而未最後決定的,應當將分配方案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第九章 財務報告 編輯

第五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的項目,應當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類別,分項列示。

第五十九條 損益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損益表的項目,應當按利潤的構成和利潤分配各項目分項列示。

利潤分配部分各個項目也可以另行編制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條 財務狀況變動表是綜合反映一定會計期間內營運資金來源和運用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報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的項目分為營運資金來源和營運資金運用。

營運資金來源與營運資金運用的差額為營運資金增加(或減少)淨額。

營運資金來源分為利潤來源和其他來源,並分項列示。

營運資金運用分為利潤分配和其他用途,並分項列示。

企業也可以編制現金流量表,反映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收入和支出情況的會計報表。

第六十一條 會計報表可以根據需要,採用前後期對比方式編列。

採取前後期對比方式編列的,上期的項目分類和內容與本期不一致的,應當將上期數按本期項目和內容,調整有關數字。

第六十二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記錄和其它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六十三條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併的,可不予合併,但應當將其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第六十四條 會計報表附註是為幫助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等所作的解釋,其內容主要包括:

所採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非經常性項目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編輯

第六十五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準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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