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2017年12月4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0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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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等6部規章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12月4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等6部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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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決定,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等6部規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第二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原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註冊會計師註冊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六十一條後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原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將《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原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級財政部門、農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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