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牡丹江鐵路管理局公布成立牡丹江鐵路管理局撤銷分局及新設有關組織機構與變更關係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牡丹江鐵路管理局公布成立牡丹江鐵路管理局撤銷分局及新設有關組織機構與變更關係的命令
人勞(57)字第1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1957年12月25日

遵照鐵道部召開的管理局長會議的決議,自1958年1月1日起成立牡丹江鐵路管理局。撤銷原牡丹江林口鐵路分局。現對我局管轄界限以及撤銷分局後新設有關組織機構及定員表與變更領導關係等同題,公布如下。

一、牡丹江鐵路管理局在以下各點與哈、吉兩局分界

濱綏線一面坡馬延間159公里59公尺以及牡佳線長發屯東佳木斯間53公里211公尺處與哈局分界;在牡圖線斗溝子鹿道間146公里224公尺處與吉局分界。

牡局管內計有以下各線

1、濱綏線:一面坡一綏芬河間(包括一面坡及開道線)

2、牡圖線:牡丹江一鹿道間(不包括鹿道)

3、牡佳線:牡丹江一長發屯間

4、林密線全線(包括恆山

5、城雞線全線

6、亞林線全線

7、火龍溝線全線

二、於1958年1月1日起撤銷和成立下列組織機構:

1、依據部令撤銷牡丹江、林口鐵路分局的機構及全局定員,成立牡丹江鐵路管理局(其組織機構及定員如附件一)。分局撤銷後,將原牡丹江、林口分局之車、貨、客、機調度統一集中管理局,劃分為二個調度區,四個調度台。

第一調度區:牡丹江至一面坡間,牡丹江至綏芬河間,牡丹江至鹿道間,另外尚有非調度領導的火龍溝線,亞林線。

第二調度區:牡丹江至東佳木斯間(東佳木斯為哈局所屬),林口密山間,下城子西雞西間,雞西至恆山間。調度台的指揮範圍的劃分是:

第一調度台:牡丹江至一面坡間,包括火龍溝線、亞林線、高嶺子線

第二調度台:牡丹江至綏芬河問;牡丹江至鹿道間。

第三調度台:牡丹江至東佳木斯間。

第四調度台:林口至密山間,下城子至西雞西間,雞西至恆山間。

有關行車調度及統計工作自1957年12月18點開始工作。

2、於林口雞西綏芬河分別成立牡丹江鐵路管理局駐地區辦事處的機構,屬於管理局長直接領導,是管理局的派出機關。其任務是:對外與各廠礦、企業、機關組織有關運輸工作上的聯繫與密切協作,對內負責地區各站、段聯合勞動與解決聯合勞動中存在的問題。(其定員表如附件二)

3、撤銷牡丹江林口列車段的機構與全部定員。於牡丹江林口橫道河子西雞西成立車務段的機構,其工作範圍除擔當原列車乘務工作外,並領導本段管轄範圍內的二等以下(包括二等站,綏芬河除外)各站的車、貨、客全部行政業務工作和指導各裝卸作業分所的工作。各車務段為獨立會計單位,直接向管理局財務會計處提報決算。屬於管理局車務處直接領導;有關貨運及裝卸作業業務並受貨運處業務領導,(其定員表與管界範圍及各段乘務區域劃分表如附件三)。車務段職責範圍由車務處另行公布。

4、於牡丹江成立電力段,屬於管理局機務處直接領導,為獨立會計單位,向管理局機務處提報決算。該段直接領導各發電廠,各配電廠,及電力工區。(其定員表<草案>如附件四)。

5、於勃利成立工務段,屬於管理局工務處直接領導。各工務段的管界劃分及勃利工務段定員表(草案)公布如附件五。

6、於牡丹江成立採石事務所的機構,屬於管理局工務處領導,該所領導各採石場、採砂廠,為獨立會計單位,向工務處提報決算。(其定員表如附件六)

7、分局撤銷後,將牡丹江、林口裝卸作業所合併為牡丹江裝卸作業所,屬於貨運處領導。該所負責領導管內各裝卸作業分所及裝卸小組的生產活動及財務開支。但各分所同時要接受站長及車務段的業務領導。為了有效的發揮各分所的作用,對個別有條件的分所進行了合併,其中:取消牡丹江站客運分所,劃歸貨運分所領導;取消黑台分所劃歸密山分所領導;取消朱家溝分所劃歸柴河分所領導;取消平陽鎮、永安分所劃歸雞西分所領導。(各分所及定員表如附件七)

8、新局成立後撤銷牡丹江統計事務所的機構及全部定員,於新分界站一面坡增加三名報告員(生產人員)協同原技術辦事員從事出入口車輛的統計工作。綏芬河站的統計報告按原規定的辦法向本局計劃統計處提報。牡丹江、下城子站長,應指定專人負責區分界的貨車出入統計工作並按規定提出報告。

9、自1958年1月1日起我局管轄範圍內的各業務、企業單位(基層站、段)直接受管理局各主管處領導,並直接向各主管處提報決算。由於分局撤銷後,原分局機務直屬部門的機務折返段、給水、燃料、公寓以及救援列車和原屬管理局統計處領導的機務段統計組,都分別劃歸各機務段領導。(具體領導關係如附件八)

10、現場各業務、企業單位以及管理局直屬單位的行政管理人員定員表,於1958年另行公布。三、上述新成立的各單位於1958年1月1日開始,有關部門應大力協助籌備工作,限於1957年12月末籌備完了,並積極準備開始工作。新設單位所需規章、制度與資料,可向分局或齊、哈兩局主管處聯繫解決。

四、為保證新局成立後順利開始工作,對有關統計報告應按以下規定提報:

1、管內各站的統計報告,按原規定的統計方法,由1958年1月1日起,向本局計劃統計處提報。

2、各機務段的機車運用統計報告(機報1、4、11、15),1958年1月1日起向本局計劃統計處提報。

3、各機務段統計組計算完了的(司機運轉報告)及其有關資料,向哈局統計工廠提報。統計組編制(機熱力4、5、11、10甲)向本局有關單位提報,同時報送哈局統計工廠。(機熱力10甲除外)

4、各車輛段的統計報告(車報1、2、6)由1958年1月1日起向計劃統計處提報。

5、所屬各單位的勞動工資統計報告(工報2、3)按原定的統計方法向計劃統計處提報。其工報1表,待1958年規定新辦法後,另行通知。

6、基建大修、承包、技術設備等統計,待1958年規定新辦法後.再行通知。

7、關於工業統計報告,按齊、哈兩局規定的辦法.於1958年11月1日起向計劃統計處提報。

五、關於財務會計部門有關決算資料的報送程序,應按附件八(各業務、企業單位領導關係)順序提報。但各車務段及牡丹江、綏芬河車站,牡丹江裝卸作業所,直接向財務會計處提報決算。

六、關於人事任免範圍,在未頒發全局人事任免細則以前,為便於1958年本局開始工作,暫作如下規定:(略)

各單位首長對上述指示應切實執行,並指定人事處經常掌握了解執行情況。

195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