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8年3月17日
(1958年3月17日國務院批准 1958年4月19日交通部、水產部發布 自195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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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58年4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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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使用人力、風力、拖力的非機動船,在海上從事運輸、捕魚或者其他工作,都應當遵守本規則。

在港區內航行的時候,應當遵守各該港港章的規定。

第二條 非機動船在夜間航行、錨泊的時候,應當在容易被看見的地方,懸掛明亮的白光環照燈一盞。如果因為天氣惡劣或者受設備的限制,不能固定懸掛白光環照燈,必須將燈點好放在手邊,以備應用;在與他船接近的時候,應當及早顯示燈光或者手電筒的白色閃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機動船已經設置紅綠舷燈、尾燈或者使用合色燈的,仍應繼續使用。

第三條 非機動漁船,在白晝捕魚的時候,應當在容易被看見的地方,懸掛竹籃一隻,當發現他船駛近的時候,應當用適當信號指示漁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網的漁船,還要在流網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紅旗一面;在夜間捕魚的時候,應當在容易被看見的地方,懸掛明亮的白光環照燈一盞,當發現他船駛近的時候,向漁具延伸方向,顯示另一白光。

第四條 非機動船在有霧、下雪、暴風雨或者其他任何視線不清楚的情況下,不論白晝或者夜間,都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在航行的時候,應當每隔約1分鐘,連續發放霧號響聲(如敲鑼、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霧角、吹喇叭等)約5秒鐘;

(2)在錨泊的時候,如果聽到來船霧號響聲,應當有間隔地、急促地發放響聲,以引起來船注意,直到駛過為止;

(3)在捕魚的時候,也應當依照前兩項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兩艘帆船相互駛近,如有碰撞的危險,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避讓:

(1)順風船應當避讓逆風打搶、掉搶的船;

(2)左舷受風打搶的船應當避讓右舷受風打搶的船;

(3)兩船都是順風,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風的時候左舷受風的船應當避讓右舷受風的船;

(4)兩船都是順風,而在同一船舷受風的時候,上風船應當避讓下風船;

(5)船尾受風的船應當避讓其它船舷受風的船。

第六條 在航行中的非機動船,應當避讓用網、曳繩釣或者拖網進行捕魚作業的非機動漁船。

第七條 非機動船應當避讓下列的機動船:

(1)從事起撈、安放海底電線或者航行標誌的機動船;

(2)從事測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機動船;

(3)操縱失靈的機動船;

(4)用拖網捕魚的機動船;

(5)被追越的機動船。

第八條 非機動船與機動船相互駛近,如有碰撞危險,機動船應當避讓非機動船。

第九條 非機動船在海上遇難,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時候,應當顯示下列信號:

(1)用任何霧號器具連續不斷發放響聲;

(2)連續不斷燃放火光;

(3)將衣服張開,掛上桅頂。

第十條 本規則經國務院批准後,由交通部、水產部聯合發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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