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2年10月31日-11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健全預備役人員制度,規範預備役人員管理,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職責使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預備役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兵役義務,預編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或者編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服預備役的公民。預備役人員是預備役部隊的主體力量,是現役部隊兵員補充的重要來源。

預備役人員包括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士兵分為預備役軍士和預備役兵。

第三條 預備役人員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以軍事需求為牽引,以備戰打仗為指向,以質量建設為着力點,提高預備役人員履行使命任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頑強、不怕犧牲,按照規定參加政治教育和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隨時準備應召參戰,保衛祖國。

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權益。預備役人員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應的榮譽和待遇。

第五條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下,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門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編組、動員徵集等有關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預備役人員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預備役人員工作。

編有預備役人員的部隊(以下簡稱部隊)負責所屬預備役人員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執行任務和相關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根據預備役人員工作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預備役人員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支持預備役人員履行職責,協助做好預備役人員工作。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履行預備役職責和義務,對其作出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免職、降低待遇以及給予處分等處理。

第八條 國家加強預備役人員工作信息化建設。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預備役人員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條 預備役人員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中央和地方預算。

第十條 預備役人員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和個人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備役軍銜 編輯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預備役軍銜制度。

預備役軍銜,是區分預備役人員等級、表明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黨和國家給予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榮譽。

第十二條 預備役軍銜分為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和預備役兵軍銜。

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二等七銜:

(一)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預備役軍士軍銜設三等七銜:

(一)預備役高級軍士:預備役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預備役中級軍士:預備役一級上士、二級上士;

(三)預備役初級軍士:預備役中士、下士。

預備役兵軍銜設兩銜:預備役上等兵、列兵。

第十三條 預備役軍銜按照軍種劃分種類,在預備役軍銜前冠以軍種名稱。

預備役軍官分為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分別授予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軍銜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軍銜。

預備役軍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預備役軍銜的授予和晉升,以預備役人員任職崗位、德才表現和服役貢獻為依據,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其預備役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條 對違反軍隊紀律的預備役人員,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可以降低其預備役軍銜等級。

對被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的,取消或者剝奪其預備役軍銜。預備役人員犯罪或者退出預備役後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銜。

批准取消或者剝奪預備役軍銜的權限,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三章 選拔補充 編輯

第十七條 公民服預備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國防和軍隊;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預備役人員主要從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退役軍人、專業技術人才和專業技能人才中選拔補充。

第十九條 預備役人員的選拔補充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指導部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實施。

第二十條 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遴選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對象。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向部隊及時、準確提供本行政區域公民預備役登記信息,組織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對象的政治考核、體格檢查等工作,辦理相關入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部隊需要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組織推薦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

被推薦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

第二十三條 部隊應當按照規定,對選拔補充的預備役人員授予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

第四章 教育培訓和晉升任用 編輯

第二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的教育培訓,堅持院校教育、訓練實踐、職業培訓相結合,納入國家和軍隊教育培訓體系。

第二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在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前,應當根據需要接受相應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年度軍事訓練時間由戰區級以上單位根據需要確定。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對預備役人員實施臨戰訓練,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接受臨戰訓練。

第二十七條 預備役人員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培訓,提高履行崗位職責能力。

第二十八條 對預備役人員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部隊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其預備役軍銜晉升、職務任用、待遇落實、獎勵懲戒等的依據。

預備役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和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以及其所在單位,並作為調整其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和評定職稱等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預備役人員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相應崗位職務。

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批准可以選改為預備役軍士。

預備役人員任用崗位職務的批准權限,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編輯

第三十條 預備役人員有單位變更、遷居、出國(境)、患嚴重疾病、身體殘疾等重要事項以及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部隊報告。

預備役人員有前款規定情況、嚴重違紀違法或者失蹤、死亡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報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部隊應當與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建立相互通報制度,準確掌握預備役人員動態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預備役人員因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預備役登記地的,相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及時變更其預備役登記信息。

第三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等的召集,由部隊通知本人,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和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其中,預備役人員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召集,應當經戰區級以上單位批准。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協助召集預備役人員。

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召集的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三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等期間,由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穿着預備役制式服裝、佩帶預備役標誌服飾。

第三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應當落實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做好執行任務的準備。

第六章 徵召 編輯

第三十六條 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採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後,部隊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並通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

預備役人員接到徵召通知後,必須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尚未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部隊和預備役登記地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已經離開的,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三十七條 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預備役人員響應徵召,為預備役人員徵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幫助解決困難。

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預備役人員因被徵召,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核實,並經部隊批准,可以暫緩徵召:

(一)患嚴重疾病處於治療期間暫時無法履行預備役人員職責;

(二)家庭成員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為唯一監護人、扶養人,或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必須由本人親自處理;

(三)女性預備役人員懷孕或者在哺乳期內;

(四)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正在被監察機關調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轉服現役。

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按照有關規定改授相應軍銜、任用相應崗位職務,履行軍人職責。

第四十條 國家解除國防動員後,轉服現役的預備役人員需要退出現役的,按照軍人退出現役的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轉服現役的,部隊應當安排其返回,並通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編輯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補償相結合的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制度。

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服役津貼;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任務津貼。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和伙食、交通等補助;其中,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

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按照規定享受軍人醫療待遇;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軍隊相應醫療待遇。

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為預備役人員提供優先就醫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軍隊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其家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和慰問。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困難預備役人員家庭提供援助服務。

第四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和扶持政策。

預備役人員從事創辦小微企業、個體經營等活動,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融資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優待。

預備役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傷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第四十七條 預備役人員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獲得功勳榮譽表彰,以及退出預備役時,應當舉行儀式。

第四十八條 女性預備役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部隊應當根據女性預備役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女性預備役人員的崗位和任務。

第四十九條 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後,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榮譽和待遇。

第八章 退出預備役 編輯

第五十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在本銜級服預備役的最低年限為四年。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的,不得申請退出預備役;滿最低年限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退出預備役。

預備役兵服預備役年限為四年,其中預備役列兵、上等兵各為二年。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四年的,不得申請退出預備役。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四年未被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一條 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達到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一)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預備役尉官為四十五歲,預備役校官為六十歲;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尉官為五十歲,預備役校官為六十歲;

(三)預備役軍士:預備役下士、中士、二級上士均為四十五歲,預備役一級上士、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均為五十五歲;

(四)預備役兵為三十歲。

第五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或者未達到最高年齡,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規定年限或者未達到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安排退出預備役:

(一)因被徵集或者選拔補充服現役;

(二)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或者優化預備役人員隊伍結構需要退出;

(三)因所在單位或者崗位變更等原因,不適合繼續服預備役;

(四)因傷病殘無法履行預備役人員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滿本銜級最低年限或者達到最高年齡,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或者達到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預備役:

(一)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採取國防動員措施;

(二)正在參戰或者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

(三)涉嫌違反軍隊紀律正在接受審查或者調查、尚未作出結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

(一)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預備役,經教育仍堅持退出預備役;

(二)連續兩年部隊考核不稱職;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批准權限,與晉升預備役軍銜的批准權限相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五十六條 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拒絕、逃避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徵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處以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預備役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部隊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停止其相關待遇。

第五十七條 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違反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軍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預備役人員個人信息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預備役人員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預備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預備役人員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編輯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人員,服預備役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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