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2021年)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編輯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專業界                            2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