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章程

中華全國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華全國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
1949年7月26日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由籌備委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組織之。籌備委員包括教育行政工作者、各級學校教育工作者、社會教育工作者、教育研究工作者、軍隊教育工作者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籌備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時,得托人代理。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代表會議之基本任務。

  二、決定代表會議開會日期及地點。

  三、決定代表會議出席代表之分配原則及人數。

  四、審查並協商決定出席代表會議代表之人選。

  五、擬定代表會議程序。

  六、徵集並研究有關全國教育建設之意見。

  七、籌劃代表會議各種報告。

  八、推舉教育工作者出席新政治協商會議之代表。

  九、其他有關代表會議籌備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籌備委員會推選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組織之,在籌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內,執行本會任務。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由常務委員會推選之。常務委員會為處理日常事務,設秘書處,其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請常委會聘請之。

  第五條 本會依據第二條規定之任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與其所屬工作機構以及各種委員會之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七條 本章程由籌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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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全國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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