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關於發展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發展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2011年6月13日

  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努爾蘇丹·納扎爾巴耶夫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1年6月12日至14日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

  兩國元首在親切友好氣氛中全面回顧了雙邊關係發展歷程,滿意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自1992年1月3日建交以來,兩國關係持續穩定發展。雙方2002年12月23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和2005年7月4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建立和發展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為兩國關係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並將雙邊合作提升到戰略夥伴水平。

  兩國元首一致認為,中哈戰略夥伴關係取得全方位和快速發展。雙方政治協作、戰略合作、務實合作和人文交往均達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在兩國關係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之際,雙方聲明如下:

編輯

  雙方決定發展全面戰略夥伴關係。雙方將在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以及其他現行雙邊條約基礎上,促進睦鄰友好關係,深化互利務實合作,加強協調配合,以實現共同發展和繁榮。雙方發展這一關係不是結盟,也不針對第三方。不管國際和地區形勢如何變化,發展中哈全面戰略夥伴關係都是兩國外交政策的優先方向。

  雙方強調,政治互信是中哈關係的基礎。雙方將保持兩國領導人之間的密切交往,就雙邊關係和國際及地區重大問題交換意見;促進兩國政府、立法機構、政黨、社會團體、企業和金融機構等開展全面交流與合作,不斷增進雙方相互理解和信任。

  雙方重申支持對方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伙,並禁止其活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重申,堅定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確認不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和進行官方往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支持台灣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中國和平統一大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及其領導人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所做的努力,支持哈方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以及確保本國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國家戰略優先方向所採取的措施和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維護地區和世界和平與穩定的努力,包括舉行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亞信論壇)和世界與傳統宗教領袖大會。

編輯

  雙方一致認為,務實合作是中哈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雙方商定儘快建立和啟動中哈總理定期會晤機制。雙方將繼續共同努力,提高中哈合作委員會及其分委會以及利用和保護跨界河流聯合委員會的工作效率。

  雙方滿意地指出,同雙方合作初期相比,2010年兩國貿易額取得顯著增長。考慮到兩國經貿合作潛力巨大,兩國元首提出到2015年將雙邊貿易額提高到400億美元的目標。

  雙方將就各自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經常交流經驗和信息,以拓寬合作領域,進一步發揮雙邊合作和經濟互補的優勢。兩國宏觀經濟部門及研究機構應加強對中國「十二五」規劃和哈薩克斯坦2020年前國家發展戰略計劃的研究。

  雙方認為,能源領域合作對發展雙邊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將本着互利原則,繼續不斷擴大和深化能源合作。為進一步發展油氣領域合作,雙方將共同努力確保中哈天然氣管道二期、中哈原油管道二期第二階段、中國-中亞天然氣管道第三條管線哈薩克斯坦境內段順利建設,以及中哈原油管道和中國-中亞天然氣管道哈薩克斯坦境內段長期安全穩定運營。雙方將繼續發展和深化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的合作。雙方將開展在太陽能、風能和其他清潔能源等可替代能源領域的合作。

  雙方將繼續開展非資源經濟領域合作。為此,將認真落實兩國政府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加強兩國非資源經濟領域合作規劃》及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加強兩國非資源經濟領域合作規劃落實措施計劃》。

  雙方將進一步加強投資合作,加緊商談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鼓勵和保護相互投資協定》草案。雙方將推動雙邊貿易本幣結算,歡迎兩國銀行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並開展代理業務,鼓勵雙方企業使用本幣貸款和投資,支持兩國金融機構與企業積極互動與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支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推動哈薩克斯坦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並為吸引哈薩克斯坦對中國經濟的投資創造便利條件。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參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2020年前國家發展戰略計劃內的工業化和基礎設施建設進程。雙方將在高科技、技術密集型和節能領域開展合作。雙方將探討在哈薩克斯坦聯合建設工業園區及開展其他項目合作的可能性。

  雙方將大力推動交通運輸領域合作,實施本地區公路互聯互通項目。中方積極支持實施阿斯塔納-阿拉木圖鐵路建設項目、「歐洲西部-中國西部」國際運輸走廊項目,以及中國境內「精河-伊寧-霍爾果斯」鐵路與哈薩克斯坦境內「熱特肯-霍爾果斯」鐵路對接項目。

  雙方支持開展科技領域合作,願加強兩國科研機構的聯繫,在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方面合作,探討在兩國境內建設聯合科技園區及在哈薩克斯坦建立超級計算機中心的可行性。雙方支持兩國航空航天部門及企業開展交流與合作。

  雙方指出,擴大和深化農業領域合作對確保兩國糧食安全意義重大。雙方支持兩國企業就落實雙邊農業項目加強合作,繼續開展哈薩克斯坦糧食對華出口並經中國轉口合作,支持兩國企業開展磷肥生產合作。

  雙方對口岸和海關領域合作表示滿意。為進一步促進雙邊及區域間貿易,並為此創造良好的經貿環境,雙方將儘快完善邊境口岸相關法律文件,繼續加強邊境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推動兩國在該領域的合作。

編輯

  雙方指出,發展兩國人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將加強新聞媒體、學術機構、文藝團體和青年組織的友好交往,繼續深化文化、教育、旅遊、衛生和體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雙方認為,通過合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發展高技術含量的衛生體系是兩國國家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為保障兩國國民的健康,雙方將推動醫療衛生領域合作。

  雙方商定在2012年中哈建交20周年之際共同舉辦一系列慶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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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強調發展地方合作的重要性。雙方將促進邊境貿易發展,提高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作為重要的地區經貿合作樞紐的作用。

  雙方願擴大兩國邊境及內地的直接經濟交往,支持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省區同哈薩克斯坦開展合作與交流,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阿拉木圖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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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高度評價兩國在環境保護領域開展的富有成效的合作,指出,2011年2月22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跨界河流水質保護協定》和2011年6月13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環境保護合作協定》是雙方在環境保護,特別是在跨界河流水質保護領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雙方高度評價中哈利用和保護跨界河流聯合委員會的工作成效,表示將積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術工作重點實施計劃》。雙方將共同建設中哈霍爾果斯河「友誼」聯合引水樞紐工程,繼續建設聯合水利設施的實踐,完善在利用和保護跨界河流領域的雙邊法律基礎。

  雙方對中哈在雙邊基礎上和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開展緊急情況領域合作表示滿意。在當前重大自然和技術災難威脅不斷增長的情況下,雙方將共同積極努力,進一步加強兩國緊急救災部門的合作。

編輯

  雙方指出,國際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非法販運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和易製毒化學品、經濟犯罪等)對地區及世界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雙方將在雙邊框架、上海合作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等多邊框架內,繼續密切合作打擊「三股勢力」。

  雙方共同致力於確保聯合國在國際社會打擊恐怖主義和應對其他新挑戰和新威脅方面的核心作用。

編輯

  雙方指出,國際合作是兩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將繼續加強在聯合國、上海合作組織、亞信等多邊框架內的協調與合作,就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保持溝通,協調立場。

  雙方認為,上海合作組織成立10年來,為深化成員國之間的睦鄰互信與友好合作,促進成員國共同發展,維護本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即將於2011年6月15日在阿斯塔納舉行的上海合作組織峰會將是一次盛會。相信此次峰會將進一步凝聚共識,確立本組織未來10年的發展目標和方向,推動上海合作組織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雙方將共同努力,為擴大和深化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安全、經濟和人文合作領域務實合作作出積極貢獻。

  雙方認為,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和加強國際合作方面應發揮重要作用。雙方支持對聯合國安理會進行合理、必要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聯合國憲章》賦予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職責。雙方認為,應該通過廣泛民主討論,爭取在兼顧各方利益和關切的基礎上,就「一攬子」改革方案達成最廣泛一致。為維護會員國團結,不應人為預設談判時限,不應過早提交討論任何在目前階段尚未得到壓倒性多數會員國支持的方案,包括不採取「零散處理」的做法。

  雙方將繼續加強在亞信論壇框架內的協調與合作,推動該進程順利發展,加強成員國互信與合作,維護地區和平與安全。

  雙方支持在中亞建立無核武器區,主張核武器國家儘快簽署《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相關議定書。雙方將為加強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為基石的核不擴散制度作出不懈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努爾蘇丹·納扎爾巴耶夫(簽字)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於阿斯塔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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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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