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營開放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營開放辦法
制定機關:中央軍委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
中國國防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營向社會開放工作,利用軍營文化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營開放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嚴密組織、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承辦全軍軍營開放工作,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戰區級以下單位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承辦本單位軍營開放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省軍區系統配合做好駐本地區部隊軍營開放的協調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條 軍營開放單位通常在駐城鎮市區或者郊區的師、旅、團級單位中選定;視情從駐城鎮市區或者郊區、具有獨立營區的建制營、連級單位中選定。選定軍營開放單位應當徵求軍級以上單位保密、保衛部門意見。

第五條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擬制全軍軍營開放單位選定計劃,報中央軍委批准後下發各大單位。

選定師、旅、團級單位作為軍營開放單位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按照軍營開放單位選定計劃提出本單位擬開放的師、旅、團級單位建議方案,報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審核匯總並徵求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和有關戰區意見後,報中央軍委審批。

按照軍營開放單位選定計劃,選定營、連級單位作為軍營開放單位的,由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審批,並報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備案。

軍營開放單位的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六條 軍營開放單位應當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全民國防教育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烈士紀念日、軍兵種成立紀念日期間組織向社會開放;也可以根據駐地國防教育工作需要組織向社會開放。

第七條 軍營開放主要面向中國公民,除經批准可以向外國人開放的單位外,其他單位不得向外國人開放。

第八條 軍營開放單位向社會開放,包括下列範圍和內容:軍史館、榮譽室等場所,部隊可以公開的軍事訓練課目和武器裝備,基層官兵學習、生活、文化活動等設施。

第九條 團級以上單位領導機關辦公場所,作戰指揮場所,情報、通信、機要中心,武器彈藥庫、洞(機)庫、油庫,作戰工程等不適宜開放的部位,以及實彈投擲和軍事演習等不宜公開的和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十條 軍營開放單位應當根據軍營容納能力,會同駐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在每年12月份擬制下一年度軍營開放計劃,明確開放時間、規模、區域、內容和組織方法。軍營開放計劃應當徵求軍級以上單位保密、保衛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師、旅、團級軍營開放單位的軍營開放計劃,由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審批;營、連級軍營開放單位的軍營開放計劃,由軍級單位審批,並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備案。

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每年年底匯總所屬單位軍營開放計劃,報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備案。

軍營開放應當嚴格按照軍營開放計劃實施。軍營開放計劃的調整,按照本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和備案。

第十二條 開展軍營開放活動,應當嚴密做好保密工作,事先擬定保密方案,開展必要的防護偽裝,採取針對性技術管控措施,加強對參觀人員的保密教育提醒,參觀活動結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嚴防失泄密問題發生。

軍營開放單位應當會同省軍區系統協調駐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確定參觀人員,並組織對參觀人員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和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軍營開放單位及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加強對軍營開放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對官兵的政治紀律、群眾紀律和防間保密教育,嚴密組織對重要軍事設施、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範,確保開放活動有序、安全。

第十四條 開展軍營開放活動,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利用現有條件組織實施。確有必要的經費開支,應當納入經費預算保障。

第十五條 軍營開放活動涉及兵力調動的事項,按照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批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海外部隊、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軍營開放,以及對外開放單位執行迎外任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營區開放工作,按照本辦法關於軍兵種部隊軍營開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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