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2005年)

本文件已於2017年10月1日被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廢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1992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軍發〔2005〕號
2005年10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
共和國
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發〔2005〕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主  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使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以下簡稱軍隊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軍隊機關公文,是軍隊機關處理公務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軍隊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擬制、辦理、立卷歸檔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求實、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五條 中央軍委辦公廳指導全軍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總部辦公廳(司令部)和軍區級(含)以下單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應職能的部門,指導本級和所屬單位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切實做好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各級首長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編輯

第七條 軍隊機關公文種類分為:命令、通令、決定、指示、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函、通告、會議紀要。

第八條 軍隊機關公文按照下列規定使用:

(一)命令用於發布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確定和調整體制編制,部署軍事行動,調動部隊,授予、變更和撤銷部隊番號,調配武器裝備,任免幹部,授予和晉升軍銜,選取士官,授予榮譽稱號等;

(二)通令用於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宣布獎懲事項(不含授予榮譽稱號);

(三)決定用於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或者安排,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四)指示用於向下級布置工作,明確工作原則和要求;

(五)通知用於傳達需要下級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辦理的事項,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

(六)通報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況;

(七)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和意見建議,回復詢問;

(八)請示用於請求上級機關指示、批准事項;(九)批覆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函用於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答覆問題,通報情況;

(十一)通告用於向社會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十二)會議紀要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編輯

第九條 軍隊機關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標識、密級、份號、發文字號、簽發人和已閱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無正文說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發文(傳達)說明、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承辦)說明和頁碼等要素組成。

第十條 軍隊機關公文的組成要素應當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發文機關標識分為文種標識和固定標識,文種標識標明發文機關和公文種類,固定標識標明發文機關和「文件」字樣;固定標識用於軍區級以上機關下發重要公文;發文機關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發文的各聯署機關名稱通常按照編制序列排列;

(二)密級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等有關規定確定;涉密公文標明密級和份號;

(三)文種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標明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固定標識的公文和會議紀要的發文字號標明年份、序號;聯合發文只標明一個發文字號;

(四)上報的公文標明簽發人姓名,根據需要標明已閱人姓名;

(五)標題應當準確概括公文內容,根據需要標明發文機關名稱和公文種類;

(六)主送機關應當是公文的受理機關;抄送機關應當是需要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主送機關、抄送機關名稱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統稱、簡稱;

(七)正文應當準確表達公文內容;有附件的標明附件序號、名稱;

(八)機關署名署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首長署名署職務和名章(簽名章);聯合發文由各聯署機關署名並按照發文機關標識中的順序排列;署名機關應當加蓋印章;

(九)成文日期應當署公文審批簽發完畢的日期或者會議通過的日期;特殊情況下署公文印發日期;

(十)主題詞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軍隊機關公文主題詞標引規則》標引。

第十一條 軍隊機關公文各組成要素的具體標識規則和公文用紙規格,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軍隊機關公文格式》執行。

第十二條 軍隊機關公文使用的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和外文字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駐民族自治地方省軍區系統的機關公文,可以根據需要同時使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編輯

第十三條 軍隊機關必須根據隸屬關係和各自的職權範圍行文。

第十四條 行文一般不得越級;因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除首長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下級機關不得直接向上級首長行文。

第十五條 本級機關可以行文的事項,不得請求上級機關行文。需要上級機關行文的,應當在請示中說明理由並附代擬稿。

第十六條 請示主送上級主管機關,根據需要抄送其他有關機關,但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第十七條 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行文,主送需要執行的機關,根據需要抄送其他有關機關;重要行文還應當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第十八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通常應當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一個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九條 軍隊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軍隊機關也可以與相應的地方黨政機關聯合行文。

第二十條 行文內容涉及其他機關職權範圍內事項的,主辦機關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一致後行文;經協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應當列明各方理由,提出意見,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者裁定。

第五章 發文辦理

編輯

第二十一條 發文辦理是指以本機關名義製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起草、審核、審批簽發、印製、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二條 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整準確地體現上級意圖;

(二)全面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和解決問題;(三)重點突出,條理清晰,表述準確,文字精練;(四)正確使用公文種類,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條 收到報送發文機關首長簽發的公文文稿,有關部門應當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

(一)是否確需行文;

(二)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上級意圖,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四)是否符合報批程序。

經審核,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文文稿,應當商起草部門作出處理,必要時可以退回起草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公文應當由發文機關首長審批簽發。聯合發文由各聯署機關的首長審批簽發。首長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日期。首長只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公文交付印製前,應當檢查其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是否齊全,格式是否規範等。

第二十六條 分發公文應當進行登記並及時遞送。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編輯

第二十七條 收文辦理是指本機關受理公文的過程,包括接收、審核、擬辦、承辦、催辦、審批、答覆等程序。

第二十八條 接收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收並登記;接收緊急公文應當註明簽收的具體時間;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查詢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有關部門應當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

(一)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

(二)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上級意圖,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規則。

經審核,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文,應當商發文機關作出處理,必要時可以退回發文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首長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對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承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對緊急公文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

第三十二條 對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應當跟蹤催辦,並及時向首長報告辦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公文經首長審批完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答覆發文機關,並根據需要告知有關單位。

第七章 公文立卷歸檔

編輯

第三十四條 公文辦理完畢,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收集齊全,根據其相互聯繫、特徵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保存,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

第三十六條 對需要歸檔的公文,應當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

第三十七條 起草、修改和簽批公文的書寫位置、書寫工具和紙張,應當符合歸檔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編輯

第三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文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的有關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文的內容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

第四十條 公文的傳達範圍應當嚴格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未經發文機關批准不得變更。

上級機關的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轉發,需要轉發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翻印、匯編涉密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翻印時應當標明翻印機關、時間、份數和印發範圍。複印涉密公文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並加蓋複印機關印記。

複製的公文應當按照原件要求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機關撤銷時,公文應當及時移交指定的部門。

首長和機關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及時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公文自始不發生效力;被廢止的公文自廢止之日起終止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編輯

第四十五條 作戰文書的處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處理,按照總參謀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立法方面公文的處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軍隊機關內部的呈批件、呈閱件、簡報、電話記錄、統計報表等文書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軍隊機關電子公文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機關公文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30日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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