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河池縣公檢法軍管會(71)河軍管民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 河池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民事判決書 (71)河軍管民字第37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河池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197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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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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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
河池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民事判決書
(71)河軍管民字第37號
原訴人:楊玉瓊,女,現年32歲,出身付農,系河池公社大楊大隊坡嶺生產隊人
被際人:覃慶雲,男,中農,大學,現在四塘農場勞動改造。
案由:離婚
楊玉瓊與覃慶雲於一九六五年自由結婚,婚後生有一男(覃金勇3歲)。覃慶雲是個國家幹部,又是有婦之夫,由於長期不學習毛主席著作,資產階級思想極為嚴重,喜新厭舊,目無國家法紀,於1967年與插隊女青年薛x×亂搞兩性關係,嚴重地壞了毛主席的偉大戰略部署,民憤極大,被象州縣公檢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為此,楊玉瓊曾多次向象州縣公檢法機關以及我會申訴,要求與覃脫離夫妻關係。我會根據他們雙方婚後的感情情況和女方的迫切要求,特作如下判決:
1·判決楊王瓊與覃慶雲脫離夫要關係;
2·覃金勇跟隨其母楊王瓊生活;
3·罩慶雲需退給楊玉瓊懷錶一塊,半新舊棉胎一床,十八塊錢。
(東西在罩慶雲其弟覃雲龍家,罩雲龍需退出三件東西交給大隊文書,由大隊文書交給楊王瓊)
請紅沙大隊革委對上述東西協助我會監督執行。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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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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