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2010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軍令〔2018〕59號
2018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
共和國
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習近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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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貫徹全面從嚴治軍方針,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建設,維護和鞏固鐵的紀律,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覺基礎上的嚴格的紀律,是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軍隊性質、宗旨、本色,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和完成一切任務的保證。

第四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圍繞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更加注重聚焦實戰,更加注重創新驅動,更加注重體系建設,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更加注重軍民融合,堅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嚴格要求、科學管理,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嚴格程序、賞罰嚴明,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把革命的堅定性、政治的自覺性、紀律的嚴肅性結合起來,統一意志、統一指揮、統一行動,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法規制度,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見附錄一),用鐵的紀律凝聚鐵的意志、錘鍊鐵的作風、鍛造鐵的隊伍,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向前進。

第六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範作用,依靠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使官兵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七條 獎勵、表彰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表彰;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表彰為主,懲戒為輔。

第八條 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採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並及時報告。

第九條 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條令規定實施的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經中央軍委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另立並實施其他獎懲項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條 本條令所規定的對個人和單位的獎勵、表彰,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對個人的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承辦。

第二章 紀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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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遵守政治紀律,對黨忠誠,立場堅定。堅定不移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權威、維護核心、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立場堅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旗幟鮮明。

第十二條 遵守組織紀律,民主集中,服從組織。堅決維護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堅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堅決服從組織。

第十三條 遵守作戰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善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堅決執行命令,嚴格遵守戰場紀律,勇敢頑強完成各種作戰任務。

第十四條 遵守訓練紀律,按綱施訓,從難從嚴。按實戰標準,堅持仗怎麼打兵就怎麼練,科學組訓,真訓實訓,嚴格軍事訓練人員、內容、時間、質量落實,端正訓風演風考風,克服以犧牲戰鬥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堅決完成軍事訓練任務,不斷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十五條 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勤奮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規定,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遵守保密紀律,嚴守規定,保守秘密。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規,軍事秘密製作、存儲、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管、移交、銷毀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加強涉密載體使用管理,防止出現失密、泄密、竊密、賣密問題。

第十七條 遵守廉潔紀律,乾淨做事,清白做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帶頭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

第十八條 遵守財經紀律,依法管財,科學理財,節儉用財。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制度,依法決策財經事項,精準管理經費資產,強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績效,確保財務安全,防止出現財經違規問題。

第十九條 遵守群眾紀律,擁政愛民,軍民一致。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不與民爭利,不侵占和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遵守生活紀律,志趣高尚,行為規範。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儉樸,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章 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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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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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於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注重發揮物質獎勵的激勵作用。

第二節 獎勵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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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對個人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六)八一勳章。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八一勳章為最高獎勵。

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設立其他勳章。

第二十四條 對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三節 個人獎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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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給予嘉獎。

第二十六條 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繫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 作戰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 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 作戰中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作戰任務的圓滿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 作戰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 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 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着,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 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對外軍事援助和裝備技術合作,駐國(境)外軍事基地、外交機構執行任務,以及中外聯演聯訓等涉外工作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軍事訓練中,成績優異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突出,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 積極適應實戰化軍事訓練需要,樹立打仗思想,培育戰鬥精神,研究作戰問題,創新戰法訓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效益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戰區、軍兵種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 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裝備作戰試驗和在役考核、航天發射測控、遠航、試航、試飛、導彈發射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 在開展政治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凝聚軍心、鼓舞士氣、強化戰鬥意志,保證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充分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八條 在後勤保障工作中,傾力保障打贏,熱心為部隊和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 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 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 認真履行防間保密職責,保守保護黨、國家、軍隊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滲透、策反、竊密活動作鬥爭,有效防範失泄密問題發生,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 在國防動員、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三條 在黨風廉政建設、執紀執法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認真履行職責,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四條 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 奮不顧身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 在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履職盡責、敢於擔當,艱苦奮鬥、清正廉潔,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 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單位的主官,且擔任該單位主官2年以上、獲得獎勵時在任,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 在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 在本條令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一條 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在全軍、全國有深遠影響和推動作用的,可以授予八一勳章。

第四節 單位獎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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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單位建設基礎紮實,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五十三條 堅決貫徹上級作戰決心意圖,英勇善戰、作風頑強,完成作戰任務出色,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 作戰中積極主動、密切協同,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五條 堅持平戰一體,全面落實戰備工作,在參加重大戰備行動或者完成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六條 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七條 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中外聯演聯訓以及其他軍事外交工作中,組織嚴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八條 貫徹政治建軍要求,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用習近平強軍思想武裝官兵,傳承和弘揚我黨我軍優良傳統,培育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鞏固,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九條 緊貼實戰開展訓練,在探索克敵制勝戰法、推動實戰化訓練創新、完成重大演訓任務等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條 聚焦打贏信息化戰爭,搞好後勤、裝備保障,促進部隊建設和重大任務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一條 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全面落實法規制度,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風氣純正,士氣高昂,正規化建設成效明顯,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二條 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在實施科學抓建、推動創新發展方面,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三條 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科研工作和部隊建設、提高戰鬥力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四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六十六條 在本條令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節 獎勵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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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連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獎勵。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於下級單位批准權限的獎勵。

第六十九條 連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嘉獎;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嘉獎;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的嘉獎。

第七十條 營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高級士官的嘉獎;

(二)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的嘉獎;

(三)排級以下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一條 團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三等功;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三等功;

(三)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嘉獎,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的三等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三等功,連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二條 副師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二等功;

(二)高級士官的三等功,初級、中級士官的二等功;

(三)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的嘉獎,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二等功,連級單位的三等功,營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三條 正師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嘉獎,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的二等功。

第七十四條 軍級單位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一等功;

(二)高級士官的二等功,初級、中級士官的一等功;

(三)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嘉獎,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二等功,連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軍官(科員級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四)排級以下單位的一等功,連級單位的二等功,營級單位的三等功,團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五條 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的嘉獎,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的二等功,副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級軍官(副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級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二)副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六條 戰區、軍兵種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高級士官的一等功;

(二)正軍職和專業技術二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嘉獎,正師職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三等功,正團職、師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五、四級軍官(處級、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的二等功,正營職、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科級、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三)連級、營級單位的一等功,營級、團級單位的二等功,團級、副師級單位的三等功,正師級單位的嘉獎。

第七十七條 中央軍委執行下列獎勵的批准權限:

(一)戰區級以上軍官的各項獎勵,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一等功;

(二)榮譽稱號和八一勳章;

(三)團級單位的一等功,副師級單位的二等功、一等功,正師級單位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軍級以上單位的各項獎勵。

第七十八條 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裝備發展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執行戰區、軍兵種的獎勵權限;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執行軍級單位的獎勵權限。其他各級機關對直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獎勵權限。

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戰區、軍兵種的獎勵權限。國防科技大學原則上執行軍級單位的獎勵權限,但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六級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專業技術六級文職幹部)以及團級單位的三等功由國防科技大學批准,其他超出軍級單位獎勵權限、屬於戰區級單位批准權限範圍的獎勵事項,經中央軍委批准後,授權國防科技大學正職首長簽署命令實施獎勵。

第七十九條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獎勵,按照對義務兵獎勵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獎勵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八十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跡的性質,按照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八十一條 戰時獎勵權限可以適當下放,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六節 獎勵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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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條件、權限和程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通常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第八十三條 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個人,分別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章,並頒授證書。對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頒發獎狀。

榮譽稱號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向個人頒授英模獎章和證書、向單位頒授獎旗。一般在每年建軍節前夕舉行頒授儀式,也可以視情及時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根據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

八一勳章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其中對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

第八十四條 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項目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對象和獎勵項目;超過本級獎勵權限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應當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在執行作戰、急難險重任務等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八十五條 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布。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採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和八一勳章採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附錄三)。對個人的獎勵宣布後,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十六條 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跡,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八十七條 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縣(市)級人民武裝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院校寄發受獎通知書,向其家庭寄發喜報,並協調省軍區系統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宣揚工作。

第八十八條 同一人有本條令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獎勵的行為,應當合併實施獎勵,按照其數種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獎勵給予獎勵。

第八十九條 已下達退役命令的人員,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給予獎勵。犧牲或者病故人員生前有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追加實施獎勵。追加實施獎勵通常在其犧牲或者病故6個月內辦理。

第九十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執行臨時任務和學習培訓的人員,時間超過6個月,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獎勵;時間不足6個月,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6個月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6個月的,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跡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九十一條 獎勵通常應當按級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九十二條 已經實施的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獲獎事跡與事實不符的;

(三)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違反規定程序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勵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九十三條 執行作戰任務,按作戰指揮關係組織實施獎勵。戰區組織的聯演聯訓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由戰區提出實施獎勵的建議,按領導管理關係決定和實施獎勵。

第七節 獎勵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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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平時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銜(文職幹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第九十五條 戰時對獲得嘉獎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嘉獎獎勵的士官,可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對獲得三等功獎勵或者3次嘉獎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軍官(文職幹部),可以提前晉銜(文職幹部級別)或者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

第九十六條 提前晉銜適用於列兵、二級軍士長以下士官(不得超過其崗位規定的最高編制軍銜)和上校以下軍官(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編制軍銜);提前晉文職幹部級別適用於四級以下的文職幹部(不得超過其職務等級規定的最高級別);增加軍銜級別工資檔次適用於低於本軍銜級別工資最高檔次的各級士官;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適用於各級低於最高檔次的軍官(文職幹部)。提前晉銜、晉文職幹部級別、增加工資檔次,通常分別只晉一銜、晉一級、增加一檔。

第四章 表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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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團級以上單位對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可以給予表彰。

第九十八條 中央軍委設立的全軍性表彰項目,屬於部隊全面建設、中心工作或者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重大任務方面的,由中央軍委實施;屬於單項工作方面的,由牽頭和配合的軍委機關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實施。

團級以上單位設立的表彰項目,屬於部隊全面建設、中心工作或者執行重大任務方面的,由該單位或者該單位黨委實施;屬於單項工作方面的,由該單位牽頭和配合的機關部門會同政治工作部門聯合實施。

第九十九條 表彰項目根據工作或者任務的類型、性質確定,由組織單位按照程序提出立項申請,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辦理。執行重大任務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增加表彰項目的,單獨申報審批。

第一百條 組織實施表彰,通常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執行重大任務和有關重要紀念、會議活動等時機進行。

表彰項目的立項申請、審批和具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紀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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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作戰紀念章頒發給直接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人員。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一百零三條 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其中,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四條 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海防、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人員,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的,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五條 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員,其中,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第一百零六條 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 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其他紀念章。

第一百零八條 紀念章的頒發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逐級審核呈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並以通知形式發布,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作戰紀念章、重大任務紀念章、和平使命紀念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國防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獻身國防紀念章,在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認定為因公致殘後頒發。

第六章 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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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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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強化紀律觀念,維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一百一十條 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 處分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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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義務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

第八十條 對士官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下士;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降職、降銜後,其職務、軍銜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務、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降職(級)、降銜(級)後,其職(級)、銜(級)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級)、銜(級)重新計算。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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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散布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反對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和軍委主席負責制等錯誤言論,或者公開發表支持「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醜化黨、國家和軍隊形象,詆毀、誣衊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貶損英模人物,或者歪曲否定黨史、軍史、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的組織,以及會道門、邪教組織等國家、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問題的人發生聯繫,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組織或者參與遊行、示威、靜坐,以及集體上訪、迷信等軍隊禁止的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擅自出國(境)或者滯留國(境)外不歸,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國(境)外執行任務中,接受損害黨、國家、軍隊尊嚴和利益的國(境)外邀請、獎勵,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戰備規定,降低戰備質量標準,影響戰備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規提拔、帶病提拔使用幹部,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以及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責任追究規定,壓案不查、隱案不報、包庇袒護、懲處不力,或者對責任追究工作領導不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或者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規定成立、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或者成立、參加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網上組織及其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的同志或者檢舉、控告(申訴)人,扣壓、銷毀檢舉、控告(申訴)材料,或者向被檢舉、控告人透露檢舉、控告情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3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累計4日以上7日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累計8日以上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中義務兵累計15日以上的,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軍事訓練規定,訓風演風考風不正,無故未完成軍事訓練任務,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或者不落實軍事訓練考核要求,組織保障不力,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範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出租、出售或者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變賣、仿製、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及其標誌服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法規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構成一般事故或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構成嚴重事故或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構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饋贈、出售、出借、交換、私存裝備,或者擅自改變裝備編配用途和性能結構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裝備試驗鑑定規定,不落實試驗考核要求,隱瞞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規定使用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私自留存涉密載體,擅自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未按規定使用密碼裝備,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編制密碼或者使用國外密碼處理軍隊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備、更換、使用密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竊取、隱匿、出賣、損壞、塗改、偽造、丟失檔案,擅自轉移、刪除、銷毀、提供、抄錄、複製、公布、轉讓檔案,以及違反檔案管理其他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插手基層敏感事務,或者利用職權,侵占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 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違反紀檢、監察、巡視、司法、審計工作規定,干預、拒絕、妨礙、對抗監督執紀和執法工作,打擊、報復、陷害、誣告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 參與經商或者逃稅漏稅,以及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廣告活動、文藝演出、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科研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軍事設施數據,或者破壞軍事設施,或者維護監管不力造成軍事設施毀壞,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 擅自出租、出售、轉讓軍隊房地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軍用土地流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五條 擅自建設樓堂館所,擅自改建、擴建住房,超標準建設住房,違規配售住房,多處占用公寓住房,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重複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利用公款裝修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者超標準裝修公寓住房,以及拒不騰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違規住房,對個人家庭住房、房產情況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 挪用、隱瞞、侵占公款公物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五十九條 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條 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規定喝酒,或者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操作武器裝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三條 參與賭博,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四條 觀看、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五條 調戲、侮辱婦女或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或者其他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六十六條 嫖娼、賣淫、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本條令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與本條令所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對士兵給予警告至降銜處分,對軍官(文職幹部)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對作戰中其他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 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 處分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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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條 連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必要時,上級單位可以實施屬於下級單位批准權限的處分。

第一百七十四條 連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條 營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嚴重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嚴重警告,高級士官的警告;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團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高級士官的嚴重警告;

(三)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副師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高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營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八條 正師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九條 軍級單位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義務兵的除名、開除軍籍;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開除軍籍;

(三)團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條 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副軍職和專業技術三級軍官(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一條 戰區、軍兵種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高級士官的開除軍籍;

(二)正團職和專業技術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正處級和專業技術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正軍職和專業技術二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央軍委執行下列處分的批准權限:

(一)師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六、五、四級文職幹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

(二)軍級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記過、記大過、開除軍籍,其中,記過、記大過處分,中央軍委可以授權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三)戰區級軍官的各項處分。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士兵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權限執行。

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委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權限執行;對軍官實施降銜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權限執行;對文職幹部實施降級別處分,按照中央軍委規定的權限執行。戰區、軍兵種、戰區軍種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和軍級單位黨委審批的記過、記大過處分,可以授權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代為辦理處分審批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對不具有任免權的軍官(文職幹部)給予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應當報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備案。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裝備發展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執行戰區、軍兵種的處分權限;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執行軍級單位的處分權限,需上級審批的處分事項報代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其他各級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的處分權限。

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戰區、軍兵種的處分權限,國防科技大學執行軍級單位的處分權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處分,按照對義務兵處分的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處分的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權限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戰時處分權限可以適當下放,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節 處分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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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條 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權限的,逐級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一百九十條 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45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條 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在10日內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

第一百九十二條 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隊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級以上單位機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單位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九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單位出具證明,派專人遣送回原徵集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九十六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故意違反紀律。

第一百九十七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家、人民或者軍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違反紀律。

第一百九十八條 共同違反紀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違反紀律。

對經濟方面共同違反紀律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為首者,按照共同違反紀律的總數額給予處分。

單位領導集體作出違紀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紀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反紀律處理;對過失違反紀律的成員,按照其在集體違反紀律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2人以上共同過失違反紀律,不以共同違反紀律論處;應當受處分的,按照他們的違紀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第一百九十九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百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令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紀事實,或者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違紀事實,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四)過失違反紀律的;

(五)共同違反紀律中被脅迫或者被教唆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符合本條令規定的開除軍籍情形的,不適用本條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違紀行為較輕,違紀以後主動報告,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行為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 發生事故特別是訓練中的事故,應當依法界定事故性質和責任,除因失職瀆職、指揮錯誤、處置失當和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的事故外,可以視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違紀事實,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共同違反紀律中脅迫、教唆他人違反紀律的;

(四)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違紀事實,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代違紀事實、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對於一人同時有本條令規定的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併處理,按其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軍籍處分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二百零六條 對同一違紀行為受到嚴重警告以下黨紀處分的,可以視情不再依照本條令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百零七條 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在實施處分前擅自離隊超過6個月或者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軍籍。

第二百零八條 違紀人員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開除其軍籍;對於應當給予除開除軍籍以外的其他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處分。

第二百零九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執行臨時任務和學習培訓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權限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處分通常應當按級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處分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二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處分決定:

(一)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二)適用本條令處分的條件錯誤,處分不當的。

第二百一十三條 撤銷處分、變更處分後,需要調整受處分者的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軍銜(文職幹部級別),以及相應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撤銷處分的,應當在適當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執行作戰任務,按作戰指揮關係組織實施處分。戰區組織的聯演聯訓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由戰區提出實施處分的建議,按領導管理關係決定和實施處分。

第六節 處分對個人待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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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條 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6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2個月,義務兵受降職、撤職或者降銜處分、士官受降職或者撤職處分、軍官(文職幹部)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18個月,士官受降銜處分、軍官(文職幹部)受撤職處分滿24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六條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8日以上的;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幹部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處分,應當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降低其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應當再降低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等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可以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只撤銷行政職務。如果違紀行為涉及其專業技術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情形的,應當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撤職處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職務等級相當或者高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行政職務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原專業技術等級,應當將其專業技術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二)行政職務等級低於專業技術等級的,以降低專業技術等級為主,如果重新明確的專業技術等級低於原行政職務等級,應當將其行政職務等級降至相應等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第二百二十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軍隊獎勵、表彰,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第七章 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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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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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條 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和案件發生或者保護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有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條 行政看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日,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批准,但累計不得超過15日。被行政看管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保衛部門或者軍事檢察院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實施行政看管;

(二)團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三)師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高級士官,連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四)軍級單位軍、政主官批准對營、團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科、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級文職幹部,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五)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不含聯勤保障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對副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級軍官(副局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六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六)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對正師職和專業技術五、四級軍官(正局級和專業技術五、四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七)中央軍委主席批准對軍級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權限批准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准權;國防科技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級單位軍、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裝備發展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紀律檢查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正職首長執行戰區、軍兵種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准權;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改革和編制辦公室、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審計署、機關事務管理總局的正職首長執行軍級單位軍、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權。其他各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各級副職首長代理正職首長職務時,執行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權限執行。

特殊情況下,上級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准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行政看管的批准權限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軍隊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軍隊院校畢業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權限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現任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准權限執行。

對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准權限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看管由政治工作部門承辦,應當填寫《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五)。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儘快查清,妥善處理,並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通常應當單獨看管。行政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凳、桌以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一般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行政看管期間,執行被行政看管人員相應級別的伙食標準。

第二百三十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准許其穿着軍服,佩帶標誌服飾,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時,應當安排就醫。

第二百三十一條 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六)。

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 士官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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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條 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幹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施留用察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士官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實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滿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應選取批准權限的單位首長審批,政治工作部門承辦,並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七)。

第三節 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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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條 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或者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表彰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駐地警備工作領導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於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後,再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 發現軍人臨陣脫逃、投敵叛變以及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後立即報告首長,並對此負責。

第八章 控告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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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條 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保護軍人合法權益,維護軍隊嚴格的紀律。

第二百四十條 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

軍人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於事實。

第二百四十一條 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越級控告和申訴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軍人控告軍隊以外人員,可以將情況告知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二百四十二條 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受理機關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覆;

(二)要求與控告、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承辦人員迴避;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進行控告、申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二百四十三條 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被控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相關證據等控告材料;

(二)遵守控告、申訴工作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三)接受組織作出的處理意見。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控告人有申辯的權利,但不得阻礙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應當給予處分。

第二百四十五條 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被控告的問題進行說明解釋;

(二)要求將調查處理結論通告本人;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控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查清被控告的問題,如實提供證據,接受檢查和詢問,主動說明問題,不得有隱瞞、誣陷、抗拒等行為;

(二)對所犯錯誤,必須正確對待,認真檢討,接受處理,不得違反組織決定;

(三)尊重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權利和職責。

第二百四十七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接到軍人的控告和申訴後,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對於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對錯告和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於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

對於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二百四十八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副師級、團級以下單位不得超過20日;

(二)軍級、正師級單位不得超過30日;

(三)戰區級單位不得超過45日。

對重大、複雜問題的調查核實如需超出前款規定的期限,經上級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日。

第二百四十九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訴人不得因申訴而加重處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內容,不得將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控告人,更不得袒護被控告人。

第二百五十條 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控告或者申訴人,由處理單位填寫《控告、申訴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八)並歸檔。

第九章 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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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條 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責任。各級正職首長是維護紀律和紀律監察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首長負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首長應當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官兵的法治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作風紀律整頓,解決本單位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並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百五十二條 各級首長必須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和權限、程序,正確地實施獎懲,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應當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二百五十三條 各級首長應當對下級維護紀律和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團級以下單位的首長每半年、副師級以上單位的首長每年應當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並向上級報告。

副師級、團級單位首長每年應當向軍人代表會議,營級、連級單位首長每半年應當向軍人大會,報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聽取官兵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上級首長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予以糾正和撤銷。糾正與撤銷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懲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能、權限,加強對下級機關、部隊的紀律監察和監督。

第二百五十五條 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委員會,應當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首長、機關執行和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情況實行監督。

軍人應當正確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勇於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以及違法亂紀行為。

第二百五十六條 維護紀律和紀律監察,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倒查問責制度,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重失職和出現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人員和單位,應當區分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直接領導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實施錯誤獎懲的首長的責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的影響。

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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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軍隊管理的離退休軍人、文職人員的獎勵、表彰和處分,參照本條令執行。

對非現役公勤人員、職工的獎勵、表彰和處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 勳章、獎章、紀念章、獎狀、獎牌、獎旗、立功受獎證書和喜報,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製發或者明確式樣。

第二百六十條 本條令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本條令施行期間,中央軍委為推行國防和軍隊重大改革舉措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條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軍委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 本條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3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同時廢止。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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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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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紀律:(一)一切行動聽指揮;(二)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三)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一)說話和氣;(二)買賣公平;(三)借東西要還;(四)損壞東西要賠;(五)不打人罵人;(六)不損壞莊稼;(七)不調戲婦女;(八)不虐待俘虜。

附錄二 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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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附錄三 單位獎勵登記(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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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附錄四 處分登記(報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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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行政看管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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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行政看管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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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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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 控告、申訴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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