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78年6月29日 |
(1978年6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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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的先行,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組織良好的軍事運輸,對保證革命戰爭勝利具有重要作用。為使軍隊與鐵路、水路交通部門密切協同,加強國防交通建設和戰時交通保障,完成平時、戰時的軍事運輸任務,特在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以下簡稱鐵路、水路部門)實行派駐軍事代表制度,設置軍事代表辦事處。
第二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派出遂行軍事交通任務的代表,也是鐵路、水路部門黨委完成軍事運輸任務和做好交通戰備、戰時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要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貫徹軍、政、民運輸統一指揮,鐵、水、公路綜合運用,運輸、搶修、防護緊密結合的方針,依靠鐵路、水路部門,依靠部隊,依靠地方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努力做好各項工作。
第四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的任務
(一)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交通建設和軍事運輸的方針、政策和指示。
(二)計劃、組織、指揮鐵路、水路軍事運輸。組織鐵路、水路部門和部隊的協同,保證迅速、準確、保密、安全、節約地完成軍事運輸任務。
(三)根據總部和軍區的意圖,研究戰時交通保障方案,向鐵路、水路及有關部門提出軍事要求,並參與有關工作。
(四)協助部隊編制戰備輸送方案和進行輸送訓練。會同鐵路、水路部門編制和落實戰備輸送保障方案。
(五)掌握有關交通運輸情況,搜集研究有關交通資料。
(六)審核、結算並指導部隊正確使用軍事交通費。
(七)參與新建鐵路軍事專用線的設計審查和驗收,檢查指導鐵路軍事專用線的維修管理。
(八)協助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鐵路、水路沿線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工作。
(九)協同車站、港口管理零星軍人的運送事宜。
(十)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有關任務。
第五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的設置
(一)在鐵路局、分局、主要車站派設駐局、分局、車站(地區)三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分別相當於師、團、營級單位。
(二)根據工作需要,在沿海、長江、內河的港航部門派設相應的師、團、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在港航部門較多的地區,設置地區的師或團級軍事代表辦事處,其機構駐在 其中的一個港航部門。
(三)軍事代表辦事處由軍區或總部派出,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事代表辦事處」。其機構設置、撤銷,由軍區提出建議,上報審批。
(四)師、團級軍事代表辦事處配主任、政治委員。師級軍事代表辦事處設科和政治處。團級軍事代表辦事處配參謀和必要的政治、行政工作人員。營級軍事代表辦事處配主 任、參謀。
(五)軍事代表辦事處的後勤保障、軍用通信,由軍隊負責。
第六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的領導關係
(一)軍事代表辦事處受軍隊派出機關領導,同時接受駐在的鐵路、水路部門黨委的領導。
(二)各級軍事代表辦事處的黨政、業務工作實行逐級垂直領導。
(三)師、團級軍事代表辦事處,由駐在的鐵路、水路部門黨委書記兼任第一政治委員。鐵路、水路部門黨委應將派駐的軍事代表辦事處的主要負責同志選入黨委(或常委)。
(四)鐵路、水路部門黨委應積極領導和組織完成軍事交通任務。軍事代表辦事處應主動向鐵路、水路部門黨委請求報告工作,轉達派出機關布置的任務和要求。
第七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與當地政府的關係
(一)軍事代表辦事處要主動向當地政府請示報告有關工作,取得領導和支持。地方政府應關心和支持軍事代表辦事處的工作,提供有關交通資料,吸收他們參加有關的工作和活動。
(二)軍事代表辦事處應及時向當地政府開設的軍用飲食供應站提出供應任務。軍用飲食供應站應接受軍事代表辦事處對供應工作的指導,及時準確、保質保量地完成供應任務。
第八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與鐵路、水路部門的關係
(一)軍事代表辦事處應和鐵路、水路部門團結一致,互相配合,密切協商,主動通報情況,共同完成任務。
(二)軍事代表辦事處應關心和支持鐵路、水路部門的生產建設,積極參加有關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遵守鐵路、水路部門的規章制度。
(三)鐵路、水路部門應積極支持軍事代表辦事處的工作,吸收他們參加有關會議,聽取他們關於軍事運輸、交通戰備和戰時交通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議,徵求他們對長遠規劃、基本建設、車船製造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執行軍事運輸規章制度,嚴守軍事機密。
(四)鐵路、水路部門要關心軍事代表辦事處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免費提供辦公房舍、辦公設備和通信設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發給與其幹部相同規定的公用免費乘車、乘船憑證,協助解決住房、醫療等生活問題。
(五)車站、港口應根據軍事代表辦事處的要求,保證執行緊急或特殊任務的零星軍人乘車、乘船的需要。
第九條 軍事代表辦事處與部隊的關係
(一)軍事代表辦事處要熟悉管內駐軍有關情況,幫助部隊搞好軍事運輸工作,向部隊宣傳有關運輸的政策和規定,介紹情況,盡力解決部隊運輸中的困難。
(二)部隊在組織實施軍事運輸時,應接受軍事代表辦事處的指導,與軍事代表辦事處主動聯繫,及時向他們反映有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接受其傳達的上級命令 和指示。
(三)軍事代表辦事處和執行鐵路、水路搶修、防護任務的部隊,要密切聯繫,互通情況,搞好協同。
(四)駐車站、港口軍事代表辦事處,在執行《紀律條令》規定的任務時,受衛戍、警備區或擔任當地警備勤務的駐軍的領導。派到車站、港口執勤的分隊應與軍事代表辦事處取得聯繫。
第十條 對軍事代表辦事處的要求
(一)努力學習馬列著作和毛主席著作,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核心領導作用,搞好軍事代表辦事處的革命化建設。
(二)保持和發揚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虛心向鐵路、水路部門和人民群眾學習,嚴格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搞好軍政、軍民團結。
(三)樹立全局觀念、政策觀念,正確處理平時與戰時、民運與軍運、國民經濟建設與國防交通建設的關係,全心全意為部隊服務,為戰爭服務。
(四)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謙虛謹慎、積極主動、準確及時、認真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努力學習軍事和鐵路、水路有關業務知識,認真研究現代戰爭中軍事交通保障的課題,提高軍事素質,精通職業務,做到又紅又專。
(六)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嚴守國家軍事機密,增強戰備觀念,時刻準備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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