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 武漢警備司令部 布告

中國人民解放軍
武漢警備司令部
布告

警字第一號
1949年5月23日

為布告事:本部奉中國人民解故軍總部命令,擔任警備武漢。 為確保社會安定,迅速建立人民民主秩序,特頒布下列各項規定, 仰一體遵照:

一、 本部當遵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布告約法八章,保護一切人民的生命財產,務望各安生業,嚴守中國人民解放軍與人民政府所頒發之一切法令,切勿以身試法,自干咎戾。

二、 一切反共反人民反民主的反革命黨派,例如中國國民黨中國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等,均為非法組織,着即解教,停止一切活動。所有各該組織的人員,均須依照人民政府頒發之辦法進行登記,交出一切證件、電台、武器及組織關係,倘有拒絕登記或繼續活動者,一經查獲,定予嚴懲。

三、 本部負責保護本市一切公共建築物、公共機關、倉庫、堆棧、工廠、火車站、飛機場、郵電、自來水、銀行、學校、醫院、圖書館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嚴禁槍劫、盜竊、放火等一切破壞行為,違者嚴懲。

四、 一切殘餘敵軍、散兵游男、土匪武裝,着即向本市公安局或就近駐軍繳械投誠,本軍當予寬大處理,倘有滋擾情事,定予嚴懲。

五、 所有國民黨政府的文武官吏、保甲人員的槍支,及其他民間槍支,無論曾否領得國民黨政府所發給之槍照,均須一律向本軍或人民政府交出,任何人不得私藏武器彈藥、電台及其他軍用品,違者法辦。

六、 任何人不得隱藏包成與我軍有敵對行為之人犯,及一切破壞分子,違者法辦。

七、 各國價民必須遵守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人民政府的一切法令,違者應受人民解放軍及人民政府之法律制裁。

八、 我軍政人員均須嚴格遵爭人民政府法令,及我軍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不准無故鳴槍,嚴禁進出煙館、妓院,並受警備部隊之約束,違者依紀律制裁。

此布

司令員 蕭勁光

兼政治委員 譚政

副司令員 倪志亮

副政治委員 兼政治部主任 唐天際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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