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各金融機構協助做好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各金融機構協助做好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銀髮〔2001〕310號
2001年9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
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1號)的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定於2001年 9月下旬至10月底,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有關要求如下:

  一、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合規性確認。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文所附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名單,對開戶單位開立的賬戶進行合規性審核。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66號)、《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財綜字[1999]88號)、《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銀髮[1994] 255號)等有關規定,檢查中央各部門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是否具有財政部門批准文件(中央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具有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賬戶的種類劃分和使用範圍是否符合規定。同時,積極支持、配合檢查組做好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專項檢查工作。

  二、做好違規銀行賬戶的撤戶和資金劃轉工作。對違反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通知開戶單位在15天內到開戶銀行辦理撤戶和資金劃轉手續。對逾期不辦理的單位,各金融機構要在 9月30日以前,將違規賬戶的名稱、賬號、開戶銀行、賬戶性質和賬戶餘額匯總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按照檢查組的決定辦理銷戶和資金劃轉工作。

  三、各金融機構要指派專人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協查工作,按照檢查要求及時核實被查單位的賬戶資料,根據監察部門出具的查詢文件,提供指定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以外的任何單位、新聞媒體或個人泄露賬戶檢查信息。

  四、嚴格實行處罰。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結算紀律。對沒有按要求開戶和清理、隱瞞不報並違規開戶的金融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根據違規情況和性質給予經濟處罰,並給予有關領導和其他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名單

  1  國務院辦公廳

  2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3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4  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5  教育部

  6  科學技術部

  7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8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9  國家體育總局

  10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11 公安部

  12 司法部

  13 外交部

  14 監察部

  15 人事部

  1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7 民政部

  18 財政部

  19 建設部

  20 國土資源部

  21 鐵道部

  22 交通部

  23 信息產業部

  24 農業部

  25 水利部

  26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27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8 文化部

  29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30 衛生部

  31 國家冶金工業局

  32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國家煤炭局)

  33 國家電力公司

  34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35 國家機械工業局

  36 審計署

  37 國家郵政局

  38 國家稅務總局

  39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40 中國氣象局

  41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42 國家統計局

  43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44 國家旅遊局

  45 國家測繪局

  46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47 國家知識產權局

  48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4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50 國家海洋局

  51 中國地震局

  52 國家文物局

  53 國家檔案局

  54 國家保密局

  55 國家外匯管理局

  56 國家外國專家局

  5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58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59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60 國家宗教事務局

  61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

  62 國家糧食局

  63 國家物資儲備局

  64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建材工業協會)

  65 海關總署

  66 新聞出版總署

  67 國家林業局

  68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69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70 國家交通戰備辦公室

  71 中國科學院

  72 中國社會科學院

  73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74 國家行政學院

  75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7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77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78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79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80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81 中國煙草總公司

  82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83 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

  84 中國工程院

  85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86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87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

  88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對外聯絡部

  89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90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對外宣傳辦公室

  91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92 中共中央澳門工作委員會

  93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台灣工作辦公室

  94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黨校

  95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9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97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辦公廳

  98 中華全國總工會

  99 最高人民檢察院

  100 最高人民法院

  101 新華通訊社

  102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03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104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105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106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107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108 中國作家協會

  109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110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111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112 宋慶齡基金會

  113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114 國家輕工業局

  115 國家紡織工業局

  116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

  117 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

  118 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

  119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120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

  121 中國航天機電集團公司

  122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123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124 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

  125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126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27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

  128 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

  129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黃金管理局

  130 國家信息中心

  131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132 中國人民銀行

  133 中國包裝總公司

  134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35 中國紅十字總會

  136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37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

  138 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

  139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

  140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

  141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

  142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

  143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

  144 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

  145 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

  146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

  147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148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149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150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151 中央政法委員會

  152 國務院外事辦公室

  153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

  154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155 國家信訪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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