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4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4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4號 2021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人民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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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4號
為進一步提高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更加便利債券市場主體,優化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流通相關服務,現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部分條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與同業拆借中心建立系統直連,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交互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證券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發行總額、證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計息方式、付息頻率、發行日、起息日、債權債務登記日、交易流通終止日、兌付日、發行價格、含權信息、浮息債信息以及其他必須的信息」。
二、刪除第五條。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債券交易流通服務準備」。
本公告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4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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