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07年7月3日被中國銀監會關於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宣布不適用。
本文件已於2010年10月26日被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第15號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髮〔1998〕242號
1998年6月6日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為了貫徹1997年中央和國務院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強化統一法人制度,切實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防範金融風險,現就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管理體制和經營機構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貸款管理體制的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要求,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落實貸款「三查」制度。貸款要優先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再就業工程建設。貸款審批內部授權應參照下列規定:

(一)地級城市的城市商業銀行貸款決策權原則上集中在總部,支行無貸款審批權;

(二)副省級城市及省會城市商業銀行對所轄支行的信貸授權原則上應控制在50萬元以下;

(三)直轄市城市商業銀行對所轄支行的信貸授權原則上應控制在100萬元以下;

(四)各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將擔保及信用證等表外業務納入授權授信制度予以嚴格管理。各支行一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信用證業務的開證權限,應遵循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應採取窗口指導方式,對轄內城市商業銀行的支行逐一進行審查,凡是城市商業銀行總部授權超出其支行經營管理能力時,必須責成其降低或取消授權。

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資金管理體制的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的資金必須實行總部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城市商業銀行各支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開立的各種賬戶以及在其他商業銀行開立同業往來賬戶,由其總部逐一清理並在1998年9月30日前撤銷,因櫃檯營業需要保留的現金類同業賬戶,由其總部確定其開戶行和控制額度(每個支行只能保留一個現金賬戶)。結算工作可由支行開戶接單,總部統一辦理。

城市商業銀行的支行一律不得對外拆出和拆入資金。現已辦理的,必須在1998年8月30日前移交總部統一管理。

三、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財務管理體制的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建立高度集中的財務管理體制。各地級市的城市商業銀行在1998年9月30日前完成現行的支行、總部兩級財務核算體制向總部一級財務核算體制的過渡,取消支行一級的財務核算主體資格,由總部設置指標考核支行的工作量、成本、利潤;各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的城市商業銀行在1999年1月1日起實行總部一級財務核算體制;直轄市的城市商業銀行各支行的固定資產購建、租賃費由總部和職工工資由總部統一開支,停止使用或取消相應的會計科目,並力爭在1999年實行總部一級核算。

四、關於城市商業銀行人事管理的要求

各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嚴格控制從業人員的規模,貫徹落實下崗分流、實施再就業的方針政策,實現員工的零增長或負增長,切實控制人員膨脹。原則上保持不少於10%的工作人員下崗培訓,爭取用3至5年時間,顯著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各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輪換制度。總部各部門和支行的正副職負責人在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年。上述各正、副職負責人3年內必須實現輪崗或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離崗培訓。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正、副主任改任支行正、副行長的,在城市商業銀行開業一年內必須達到上述輪崗要求。

總部各部門和支行的正副職負責人離崗或輪崗前,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離任稽核。離任稽核報告經城市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後,報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

五、關於城市商業銀行組織體制的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以及章程規定,明確界定董事會、監事會及行長的職權與責任。各城市商業銀行總部應設立「特殊資產管理部」,專門負責對不良貸款等資產的集中統一清收和處置等工作。城市商業銀行的稽核部門和特殊資產管理部門應由行長直接分管。各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貸款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議事規程等應報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審查備案。

城市商業銀行實行總部和支行兩級經營模式,對各支行在信用社體制下形成的「營業部」、「辦事處」、「代辦處」等網點應予以撤併。其中業務量較大且具有發展前景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申請,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改建為不具備核算主體資格的支行,改建工作在1998年底前完成。凡未被批准改建為支行的網點,其存款業務「只付不收」,即只兌付到期存款,不得吸收新的存款;已經辦理的貸款業務和結算業務,在9月30日之前全部移交有關支行。此類機構網點必須在1999年6月30日前撤併完畢。

六、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分配體制的要求

各城市商業銀行凡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不良資產比例超過30%,不應向股東分配現金紅利,當年利潤應採取送配股方式直接轉為新增股本金或用於提留各種風險基金。

各城市商業銀行應把清收資產、降低不良貸款作為中心任務,凡經營年度內不良貸款沒有下降,開業後新發放的貸款中不良資產比例上升,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分別不同比例降低經營管理人員班子以及一般員工的工資水平。

七、關於提高資產流動性,保證支付穩定的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將保證支付作為經營中的首要任務,凡出現支付缺口,存貸比超過85%的城市商業銀行必須將工作重點集中在增加存款和大力清收貸款上來,原則上不再增加貸款總量。

八、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應按照上述各項要求,及時指導和督促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限期完成各項體制改革任務。銀髮〔1997〕548號文批准的東莞等58個城市商業銀行的組建工作必須按上述要求,一步到位。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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