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2015年)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銀髮〔2015〕392號 2015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2020年) |
(2015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改進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銀行賬戶)服務,便利存款人開立和使用個人銀行賬戶,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切實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核驗其身份信息,對開戶申請人提供身份證件的有效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和開戶申請人開戶意願進行核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開戶申請人開立銀行賬戶並提供服務,不得開立匿名或假名銀行賬戶。
(一)審核身份證件。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3.台灣地區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1.中國公民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3.台灣地區居民為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5.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6.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除出具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
(二)核驗身份信息。銀行可利用政府部門數據庫、本銀行數據庫、商業化數據庫、其他銀行賬戶信息等,採取多種手段對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全方位構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驗機制。
提供個人銀行賬戶開立服務時,有條件的銀行可探索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輔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登記存款人的基本信息、與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驗記錄,留存存款人身份證件、輔助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
銀行在確保分支機構能夠及時獲得相關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將分支機構登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數據庫。銀行應建立健全以存款人為中心的個人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按照公民身份號碼、護照號等實現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統一查詢和管理。對於存款人為非中國居民的,銀行應按照存款人國籍(地區)進行標識並實現對非中國居民銀行賬戶的分類查詢和管理。
(五)停用或註銷銀行賬戶。銀行發現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個人聲明,並確認該銀行賬戶為假名或虛假代理開戶的,應立即停止相關個人銀行賬戶的使用;在徵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後予以銷戶,賬戶資金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二、建立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機制
銀行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存款人進行風險評級,根據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審慎確定銀行賬戶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額,並進行分類管理和動態管理。銀行可通過櫃面、遠程視頻櫃員機和智能櫃員機等自助機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銀行通過自助機具和電子渠道提供個人銀行賬戶開立服務的,開戶申請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證辦理。
在現有個人銀行賬戶基礎上,增加銀行賬戶種類,將個人銀行賬戶分為Ⅰ類銀行賬戶、Ⅱ類銀行賬戶和Ⅲ類銀行賬戶(以下分別簡稱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銀行可通過Ⅰ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支取現金等服務。銀行可通過Ⅱ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等服務。銀行可通過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服務。銀行不得通過Ⅱ類戶和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取現金服務,不得為Ⅱ類戶和Ⅲ類戶發放實體介質。
(一)櫃面開戶。通過櫃面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Ⅰ類戶、Ⅱ類戶或Ⅲ類戶。
(二)自助機具開戶。通過遠程視頻櫃員機和智能櫃員機等自助機具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Ⅰ類戶;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三)電子渠道開戶。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1.通過電子渠道開立Ⅱ類戶的,銀行應通過綁定開戶申請人的同名Ⅰ類戶(以下簡稱綁定賬戶,信用卡除外),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確認綁定賬戶的所有人是開戶申請人本人,綁定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和賬號與開戶申請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類戶與綁定賬戶的資金劃轉限額由銀行與存款人協商確定;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風險等級,與存款人約定辦理消費和繳費支付的單日累計支付限額,但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0元。銀行不得通過綁定Ⅱ類戶、Ⅲ類戶或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進行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核驗。
銀行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或其他渠道向擬綁定賬戶的開戶行查詢,確定擬綁定賬戶是否屬於Ⅰ類戶。銀行可根據自身經營策略以及與其他銀行協議,自主決定是否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賬戶信息查詢功能。約定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實現客戶賬戶信息查詢的,查詢行通過「批量客戶賬戶信息查詢報文」(beps.394.001.01,見附件1)發起查詢,被查詢行通過批量客戶賬戶查詢應答報文」(beps.395.001.01,見附件2)進行回復,回復期限不超過7天。當擬綁定賬戶狀態正常時,被查詢行應反饋「已開戶為Ⅰ類戶」、「已開戶為Ⅱ類戶」或「已開戶為Ⅲ類戶」。
人民銀行將對小額支付系統「批量客戶賬戶查詢應答報文」中「賬戶狀態」類型進行調整,刪除「AS01已開戶」,新增「AS07已開戶為Ⅰ類戶」、「AS08已開戶為Ⅱ類戶」、「AS09已開戶為Ⅲ類戶」、「AS10無此戶」。相關調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開通小額支付系統客戶賬戶信息查詢功能的,銀行應據此完成行內業務系統相關信息的更新工作。
2.通過電子渠道開立Ⅲ類戶的,銀行應通過開戶申請人從同名Ⅰ類戶向Ⅲ類戶轉入任意金額的方式激活賬戶,並確認開戶申請人是同名Ⅰ類戶的所有人。Ⅲ類戶賬戶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賬戶剩餘資金應原路返回同名I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申請在同一銀行開立Ⅲ類戶的,銀行可在Ⅰ類戶實體介質上加載Ⅲ類賬戶功能。
3.銀行應於2016年4月1日在系統中實現對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的有效區分、標識,並按規定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報備。同時,將銀行賬戶區分方法和標識方法向人民銀行備案。其中,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向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備案;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備案。
(四)賬戶功能升級。對於Ⅱ類戶,銀行可按規定對存款人身份信息進行進一步核驗後,將其轉為Ⅰ類戶。對於Ⅲ類戶,銀行可按規定對存款人身份信息進行進一步核驗後,將其轉為Ⅰ類戶或Ⅱ類戶。
對於已在本銀行開戶的存款人再次提出開立同一種類銀行賬戶申請的,銀行在有效核驗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確定簡易開戶流程。
三、規範個人銀行賬戶代理事宜
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其他個人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銀行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審慎確定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驗。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託書等。銀行認為有必要的,應要求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係的公證書。
銀行應嚴格審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以及委託書等,對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驗應比照本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進行,並聯繫被代理人進行核實。無法確認代理關係的,銀行不得辦理該代理業務。
(二)代理開戶業務管理。如開戶申請人確因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銀行網點,銀行可以採取上門辦理等方式辦理開戶。銀行應合理控制個人以委託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數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以及委託書原件等,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1.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戶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
3.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憑合法的委託書、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證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以上組織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情況證明代理辦理。
四、強化銀行內部管理
(一)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處理渠道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細化個人銀行賬戶開立處理流程;加強對臨櫃人員、自助機具客服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要求客服人員通過詢問開戶申請人個人基本信息等方式,嚴格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保障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重點防範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開立假名銀行賬戶。
(二)銀行應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等因素,對存款人辦理的非櫃面業務進行限額管理:
1.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設置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的非同名銀行賬戶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業務的限額。
2.對於存款人本人同名銀行賬戶之間、存款人銀行賬戶向本人同名支付賬戶的轉賬業務,存款人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銀行不得設置限額,存款人有設置限額意願的除外;存款人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其他要素驗證支付指令的,銀行應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設置限額。
3.銀行應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日常交易行為、資產狀況等因素,在存款人設定的交易限額內確定交易風險提示額度,並對交易風險提示額度進行動態管理。
對於超過交易風險提示額度的大額交易、短時高頻和短時跨地區等疑似風險交易,銀行應及時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提示方式由銀行與存款人協商確定,具體包括交易前電話確認、賬戶餘額實時提醒等。
(三)本通知發布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納入Ⅰ類戶管理;試點開立的其他個人銀行賬戶,納入Ⅱ類戶管理。銀行應按本通知要求於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對通過自助機具、電子渠道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的核實。
(四)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內控水平,合理確定存款人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數量,避免無序競爭和盲目開戶,不得單純以開戶數量作為內部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投訴評估機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戶投訴率而放鬆業務審核,切實保障銀行賬戶實名制貫徹落實。
五、進一步改進銀行賬戶服務
(一)銀行應積極利用新技術創新支付服務產品,不斷改進賬戶服務,滿足存款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支付服務需求。
(二)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處理渠道,制定差異化的收費策略,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費的支付結算服務。銀行可自行確定或調整免費轉賬限額,並向社會公告。
鼓勵銀行對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的一定金額以下的轉賬匯款業務免收手續費。實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費的銀行須將具體方案報送人民銀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對於未報告的銀行和未實行免收費的業務,人民銀行將不再對其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的相應業務免費。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鼓勵銀行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通過計提支付風險基金、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鎖定存款人支付風險,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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