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
銀髮〔2016〕302號
2016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1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Ⅱ、Ⅲ類個人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個人開立Ⅱ類、Ⅲ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Ⅱ、Ⅲ類戶)可以綁定本人Ⅰ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二)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櫃面開立Ⅰ、Ⅱ、Ⅲ類戶。個人在銀行櫃面開立的Ⅱ、Ⅲ類戶,無需綁定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銀行依託自助機具為個人開立Ⅰ類戶的,應當經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審核開戶人身份。

(三)銀行開辦Ⅱ、Ⅲ類戶業務,應當遵守銀行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開戶申請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條件的銀行,可以通過視頻或者人臉識別等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輔助核實個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Ⅱ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且綁定賬戶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第三方機構只能作為驗證信息傳輸通道。驗證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開戶申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賬號(卡號)、綁定賬戶是否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等5個要素。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已增加對手機號碼和信用卡賬戶的驗證功能(具體接口報文見附件),銀行應當於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接口開發和修改工作。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Ⅲ類戶,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Ⅲ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驗證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開戶申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賬號(卡號)等4個要素。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Ⅲ類戶時,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登記驗證的手機號碼與綁定賬戶使用的手機號碼保持一致。

(五)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變更業務。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綁定賬戶變更業務時,應當按照新開戶要求重新驗證信息,並採取措施核實個人變更信息的真實意願。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且綁定賬戶為他行賬戶的,應當要求個人先將Ⅱ類戶所有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贖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將Ⅱ、Ⅲ類戶資金全部轉回綁定賬戶後再予以變更。

(六)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銷戶業務。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銷戶時,綁定賬戶已銷戶的,個人可按照銀行新開戶要求重新驗證個人身份信息後綁定新的賬戶,將Ⅱ、Ⅲ類戶資金轉回新綁定賬戶後再辦理銷戶。

(七)銀行在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運行時間以外辦理Ⅱ、Ⅲ類戶開戶業務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對開戶申請人身份進行聯網核查:一是銀行可先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Ⅲ類戶,該賬戶只收不付,在銀行按規定聯網核查個人身份信息後賬戶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銀行可以通過公安部認可的其他查詢渠道聯網核查。

(八)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發布<全國集中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接入接口規範——個人銀行賬戶部分>的通知》(銀辦發〔2016〕168號)要求,對Ⅰ、Ⅱ、Ⅲ類戶和信用卡賬戶有效區分、標識,並按規定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報備(報備時間另行通知)。

(九)銀行為個人開立Ⅱ、Ⅲ類戶時,應在與客戶簽訂的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長期不動戶、零餘額賬戶處置方法。

(十)社會保障卡、軍人保障卡管理事項另行通知。

二、關於Ⅱ、Ⅲ類戶的使用

(一)銀行應當積極引導個人使用Ⅱ、Ⅲ類戶辦理小額網絡支付業務,在移動支付中便捷應用,建立個人銀行賬戶資金保護機制。

(二)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戶還可以辦理存取現金、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可以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其中,Ⅱ類戶非綁定賬戶轉入資金、存入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消費和繳費、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取出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

Ⅲ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戶還可以辦理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其中,Ⅲ類戶賬戶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日累計限額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為10萬元;消費和繳費支付、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10萬元。

銀行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客戶需求,在規定限額下設定本銀行的具體限額。在確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賴性的前提下,Ⅱ類戶向綁定賬戶轉賬可以不採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Ⅱ類戶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是指購買銀行自營或代理銷售的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

(三)銀行可以通過Ⅱ、Ⅲ類戶開展基於主機的卡模擬 (HCE)、手機安全單元(SE)、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的移動支付業務。

(四)個人可以將在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綁定本人同名Ⅱ、Ⅲ類戶使用。

(五)銀行可以向Ⅱ類戶發放本銀行貸款資金並通過Ⅱ類戶還款,Ⅱ類戶不得透支。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規定。

(六)銀行可以在確保個人賬戶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Ⅱ、Ⅲ類戶向綁定賬戶發送指令扣劃資金。

三、建立健全綁定賬戶信息驗證機制

(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應當發揮協調作用,推動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銀行積極利用小額支付系統或者其他渠道,協助建立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銀行的綁定賬戶互驗機制,實現對綁定賬戶的客戶賬戶信息查驗。

(二)除小額支付系統外,銀行可以使用中國銀聯等機構提供的驗證通道,實現Ⅱ類戶開戶銀行與綁定賬戶開戶銀行間的信息驗證,並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的通知》(銀髮〔2016〕170號)規定,加強賬戶信息安全保護。

四、相關要求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督促轄區內銀行全面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指導銀行加快行內系統的改造,開辦Ⅱ、Ⅲ類戶業務,實現賬戶分類標識。

(二)銀行應當以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為契機提升銀行服務水平,加大對網點櫃員的培訓和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充分了解並積極利用Ⅱ、Ⅲ類戶來滿足多樣化支付需求和資金保護需求。

(三)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規範存量Ⅱ、Ⅲ類戶的開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對未按照規定驗證綁定賬戶信息的Ⅱ、Ⅲ類戶,自2017年4月1日起暫停業務辦理。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

附件:批量客戶賬戶信息查詢及查詢應答報文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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