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2010年)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22〕 第 2 號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已經2022年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2022年第2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 長  易 綱

2022年4月14日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被檢查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被檢查人進行執法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被檢查人,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監督管理權限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通過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查閱相關材料、詢問相關人員、訪問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監督被檢查人執行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不斷提升執法效能。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執法檢查,可以採取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分級負責」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和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負責監管的被檢查人和發生在本轄區的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執法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統籌、指導、協調全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對分支機構負責監管的被檢查人開展執法檢查,或者委託特定分支機構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名義開展執法檢查。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授權特定分支機構對部分業務類型或者部分被檢查人開展執法檢查。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配備與執法檢查需求相適應的檢查力量,建立完善檢查人員庫。

本規定所稱檢查人員,是指承擔行政執法工作職責、掌握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具備執法檢查工作能力,按照規定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正式工作人員。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律師等專業人員,以及數據分析、信息技術等領域技術人員作為輔助人員協助執法檢查,或者邀請上述人員出具專業意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執法檢查的輔助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上述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執法檢查結果公布之前,被檢查人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檢查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與執法檢查有關的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另有規定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開。被檢查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查閱證據材料等相關案卷信息。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法共享檢查信息,必要時可以與其他監管部門聯合組織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對執法檢查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第二章 非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被檢查人的相關活動以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檢查,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建立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分析、評價被檢查人的風險狀況,及時發現被檢查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檢查人通過業務管理系統、監管信息系統等信息化系統提供監管所需的信息,並通過對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了解被檢查人的業務開展情況、風險狀況等。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日常監管中,或者通過業務管理系統、監管信息系統等信息化系統發現被檢查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採取線上檢查的方式直接通過信息化系統對相關情況進行進一步核實。

線上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檢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問題線索的,可以向被檢查人發出函詢通知書,要求其限期說明情況,提供相關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

被檢查人應當書面答覆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函詢,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指定的方式、規定的時間,如實、完整提供相關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線上檢查、函詢等非現場檢查的,應當立項。


第三章 現場檢查

第一節 檢查的準備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非現場檢查情況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年年初統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確定本年度擬開展的執法檢查項目。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轄區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統一部署。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應當將防範金融風險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充分利用非現場檢查結果和日常監管信息,確定被檢查人。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工作的需要、突發風險事件等擬對被檢查人開展現場檢查的,應當立項、制定檢查方案,經法制審核後,報本單位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已經列入執法檢查計劃的現場檢查項目可以不再立項,在制定檢查方案,經法制審核後,報本單位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原則上從本單位檢查人員庫中隨機抽取。

檢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被檢查人存在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根據現場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應當在實施現場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現場檢查的依據、內容、檢查期限範圍、檢查開展時間、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現場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組在實施現場檢查前,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人提供與現場檢查相關的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被檢查人應當配合,並按照檢查組指定的方式、規定的時間,如實、完整提供。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案件,應當逐級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或者由共同上級行直接指定管轄。

對重大、特殊案件,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指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或者自行開展現場檢查。

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出具指定管轄通知書。


第二節 檢查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進場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配合檢查的義務,並由被檢查人簽字、蓋章確認。

第三十條 檢查組在現場檢查中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工作制度、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並由專人負責接收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三十一條 檢查組可以採取抽樣檢查的方式核實有關情況。

檢查組在實施抽樣檢查前,應當書面告知被檢查人擬採取抽樣檢查方式的檢查項目、抽樣方式、擬抽取的最低樣本數量或者比例等信息;被檢查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抽樣檢查實施前向檢查組書面提出。

第三十二條 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條 檢查組可以根據檢查工作的實際需要,變更下列事項,並書面告知被檢查人:

(一)執法檢查通知書載明檢查期限範圍可以追溯或者順延的,調整檢查期限範圍;

(二)執法檢查通知書載明可以對被檢查人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開展檢查的,增加、變更被檢查人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

(三)增加、變更檢查人員;

(四)變更檢查開展時間。

第三十四條 現場檢查過程中,為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檢查組可以向被檢查人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調查情況。

相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不在本地的,檢查組經本單位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請求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助調查。


第三節 簡易現場檢查程序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核實較為明確的特定違法違規線索、了解特定情況,可以適用簡易現場檢查程序對被檢查人開展執法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適用簡易現場檢查程序的,應當立項、製作執法檢查通知書,經法制審核後,報本單位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指派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章第二節、第四章規定的具體程序和證據收集規範開展執法檢查。

適用簡易現場檢查程序進行執法檢查的,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不再擬定檢查方案、進行進場會談和退場會談等,但應當以適當形式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配合檢查的義務。


第四章 證  據


第三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合理使用音視頻記錄和文字記錄等多種方式,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地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實現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八條 檢查組在現場檢查中可以要求被檢查人對相關檢查事實進行確認,製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簽字、蓋章確認。

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載明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開展時間、檢查內容、確認的事實等內容。

被檢查人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無異議的,視為被檢查人認可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載明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檢查組在現場檢查中收集有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的,應當儘可能取得原件;無法取得原件的,可以製作複印件、影印件、節錄本等複製件。

能夠證明合法來源,與原件一致的複製件可以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使用。

第四十條 檢查組可以直接提取被檢查人電子計算機數據庫及其他信息化系統中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也可以採用抽樣、匯總、分解、轉換、計算、統計、比對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

檢查組形成新的電子數據的,應當通過取證說明、音視頻記錄等方式,記錄電子數據的形成方式或者過程。

第四十一條 檢查組向被檢查人或者其工作人員、其他知悉相關情況的人員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製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進行核對並簽字確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

第四十二條 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經本單位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聘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申請有權機關凍結或者查封等保全措施。

採取保全措施的,檢查組應當通知被檢查人。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期間,被檢查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毀損、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函詢,或者在線上檢查中通過信息化系統獲取的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可以作為認定被檢查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使用。


第五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現場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退場會談,通報現場檢查中認定的事實,並製作執法檢查退場會談紀要。被檢查人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會談中提出,或者自收到執法檢查退場會談紀要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檢查組書面提出。

確因特殊原因難以在現場檢查結束時舉行退場會談,或者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適用簡易現場檢查程序擬認定被檢查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被檢查人擬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檢查人存在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該書面告知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書面提出。

檢查組應當聽取被檢查人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向被檢查人反饋。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現場檢查,或者函詢、線上檢查等非現場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向被檢查人出具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人整改;必要時,可以將責令整改通知書抄送被檢查人的上級機構。

責令整改通知書應當載明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檢查人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及認定依據、被檢查人應當採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和方式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 被檢查人應當在責令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向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整改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被檢查人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認定的事實,可以約談被檢查人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員。

被檢查人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前款規定的約談措施。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認定的事實,可以對被檢查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意見書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並且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處理;發現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管轄的,應當逐級報請中國人民銀行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日常監管、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涉嫌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人及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人的工作人員中存在被監察對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被檢查人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工作,拒絕提供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拒絕參加或者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談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據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未作處罰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五條 被檢查人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要求整改,或者提交的整改報告內容不實,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據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未作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申請檢查人員迴避、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規定所稱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的義務,包括:

(一)不得阻礙、拒絕監督檢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如實回復函詢或者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及時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三)按照要求及時提供執法檢查所需的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並對所提供的信息、電子數據、文件和資料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執法檢查的程序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實施執法檢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法與其他監管部門建立執法合作機制,相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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