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1997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5號發布 根據2024年1月1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有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動健全現代貨幣政策框架,重要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
第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諮詢議事機構。
貨幣政策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成。
第四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下列貨幣政策事項,並提出建議:
(一)貨幣政策的制定、調整;
(二)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
(三)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
(四)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
第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編輯第六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由下列單位和人員組成: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國務院副秘書長1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1人;
財政部副部長1人;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2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國家統計局局長;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
專家委員3人。
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人員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包括當然委員和提名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委員為提名委員,其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具有宏觀經濟、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專家委員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經濟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二)非國家公務員,並且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
第十一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專家委員一屆任期不超過3年,最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免去其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職務: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職期間因職務變動,已經不能代表有關單位擔任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任期已滿的;
(四)不履行委員義務或者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委員工作的。
第十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編輯第十四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為履行職責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經濟、金融和貨幣政策方面的情況;
(二)對貨幣政策委員會所討論的問題發表意見;
(三)向貨幣政策委員會就貨幣政策問題提出議案,並享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出席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並就有關貨幣政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遵守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工作制度,不得違反規定透露貨幣政策及有關情況。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撤銷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內和離職以後一年內,不得公開反對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貨幣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編輯第二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1次。
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後,採取多種方式加強預期引導和市場溝通。
第二十一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送達全部委員。
第二十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各種意見。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提出的貨幣政策議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形成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准有關利率、匯率或者其他貨幣政策重要事項的決定方案時,可以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一併報送。
第二十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內部工作制度,由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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