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2013年5月27日
2013年5月27日經中共中央批准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範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 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衝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九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 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布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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